内蒙古贪官受贿挪用公款高达30亿 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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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今日(2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判决指,李建平贪污、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挪用公款等罪成,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指,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囚10年以上或终身监禁。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一审被判死刑。(央视新闻)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5.77亿余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一审被判死刑。(央视新闻)

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此外,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赵文远(已判刑)长期交往、关系密切、相互勾结;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所得中部分用于赌博或转移境外;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李建平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