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承认“生前预嘱”:病人可放弃临终抢救不再由家属决定

撰文: 蔡苡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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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日前修订《医疗条例》,除港澳医师可在深圳多点执业引发讨论外,最获外界关注的是深圳成为内地首个将“生前预嘱”纳入法律体系的城市。

该规定提到,若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提供的患者“生前预嘱”,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时,得尊重患者意愿不实施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信抢救措施。”

6月23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这是内地首次将“生前预嘱”纳入法律体系。

该规定写到,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选择与尊严”发起人陈小鲁(右)和罗点点都是红二代,他们连同学者、前官员一同呼吁,希望在中国引起公众对尊严死的关注。(互联网)

内地线上医疗服务平台“丁香医生”指出,生前预嘱 (living will)是指患者在意识清楚、具有决定及表达能力时,预先对失去表达能力时想要进行的医疗救治手段的一种提前指示。

“丁香医生”指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生前预嘱是预立医疗指示(Advanced directives, ADs) 和预立医疗照护计划 (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到尊重病患在生命最后一段采取什么样的医疗照护计划。

1976年8月,美国加州首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是全世界第一个创建生前预嘱相关法律并将其合法化的国家。据统计,全球已经有 30 个国家和地区允许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合法使用生前预嘱以及功能相似的一系列文件。

内地“生前遗嘱”发展慢 香港有“预设医疗指示”

内地的生前预嘱推广起步于 2006 年,罗点点创办“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首次发布生前预嘱文本《我的五个愿望》。在运营网站的基础上,2013 年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

罗点点创办“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首次发布生前预嘱文本《我的五个愿望》

去年1月,国家卫健委曾在《关于推动安宁疗护事业发展的提案》复函提到,“通过‘生前预嘱’等方式实施安宁疗护,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接下来将进一步研究实施‘生前预嘱’和成立‘生前预嘱注册中心’的必要性、可行性。”而深圳此次成为第一个承认生前预嘱的地方,让临终患者按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治疗。

2021年,在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的支持下,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老年科医生李瑛担任会长。深圳卫健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向协会提出,要将生前预嘱朝着立法方向推进,如今顺利通过修法保障生前遗嘱的法律效力。

值得一提地是,2004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咨询小组,决定以非立法形式推广生前预嘱,提出建议使用的“预前指示表格”,该表格必须由病人和两名见证人签署,其中一个见证人必须是香港注册医生,而在普通法制度下,该表格具有法定效力。而台湾则是早在2000年就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允许患者在疾病终末期拒绝心肺复苏,是亚洲第一个使生前预嘱合法化的地区。

“生前预嘱”可减轻家属负罪感

据“丁香医生”网站采访中南大学附属湘雅医院呼吸与重症医学科医生江月(化名),他表示,尽管在入院时,很多家属都会签字表示拒绝做有创血压、中心静脉置管、CRRT、气管插管等有创操作,但到了实际需要抢救时,患者家属又会开始摇摆。

但是“决定终止治疗”这件事,对家属是巨大的心理压力。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张迪说,在患者死后随访的过程中,有不少家属都会背负上罪恶感,“他们会问,我当时没抢救,或者当时要求拔管,是不是我杀了我的父母亲?”

江月回忆,曾接过一个脑外伤合并颅内感染、肺部感染、脓毒血症、ARDS 的79岁高龄患者,家属坚持要求做气管插管,“患者支撑了一个多月,但最后还是因为预后不好离世了。”

张迪则称,“如果有了生前预嘱的存在,家属和医护人员就能了解患者的真实意愿。一定程度上减少或免除了他们的道德责任,变为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

若无法规保障 医生若不急救恐犯故意杀人罪

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毛云峰表示,过去医生在没有法律法规保障的情形下,按照患者意愿,不采取创伤性抢救措施及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一但患者的亲属对此有异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可能面临民事侵权索赔、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毛云峰指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医生的决策面临进退两难的局面,随时可能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最严重甚至可能面临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控诉的风险。”

毛云峰也强调,需要有细则进一步明确范围:“哪些创伤性的抢救措施属于可以由生前预嘱决定不对临终患者实施的;”此外,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医生来评估患者确实处于不可治愈的疾病末期,采取侵入性抢救措施带来的损害远大于收益。“在没有出台相应实施细则之前,不建议马上实施该规定,不排除有人会恶意利用这个条文,产生道德和法律风险。”

网民点睇:

“个人支持生前预嘱推广,到底是生命的体面尊严重要还是有限的时间延长重要,把选择权还给患者。”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医疗和社会问题成为 21 世纪全球大多数国家都要面临的严峻挑战。”
“也许比起已经治不好病却只能靠金钱去让自己多维持几个月的生命,看到为了昂贵的医疗费四处奔波、倾家荡产的儿女,父母想要的可能只是有尊严地死去,并且给儿女少带去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