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学教授批防疫人员乱执法 忧常态化核酸检测浪费资源收效微
疫情常态化,核酸检测排查已成内地各地政府常用防疫措施。大规模核酸检测需市民配合,但不愿检测的个案也不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就如何应对处置遂成为政府在推行全域核酸检测时的法律问题发文评论,认为有地方政府严苛防疫,乱解释防疫法律,非法擅自决定对不测核酸的市民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等处罚,隐忧常态化核酸的法律问题和过度僵化政策,最终造成不可控的负面效果。
地方政府严苛防疫乱释法
赵宏认为,有地方政府采取直接强制的严苛方式,有吉林四平的居民因错过第25轮核酸,而被要求补缴前24轮费用的事例。赵宏批评,将所有违反当地疫情防控指令的规定都视作“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并附上罚款和拘留的惩戒,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扩张解释和过度适用。
她指,《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的扩张解释和过度适用也忽视了即使是应急状态下同样应谨守法治界限的诫命,误认为防控措施只要为了公益防卫的目的,只要有应急状态作为前提庇护,自然获得正当性而无需再受法治检验。
拘留以外的惩戒于法无据
除扩张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四平市防控指挥部在通告中擅自决定对不测核酸的市民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等处罚,同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设定中的法定原则。
文章提到,政府对此类行为通过健康码弹窗或区别赋码的方式予以提示就足以,而根本无需借由行政拘留、罚款的方式。而一次未测就要求补缴此前所有的检测费用更属于变相的罚款处罚。在最严核酸令中,四平防控部甚至还祭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甚至在传媒上曝光的惩戒方式,已有多名未参加核酸检测的市民在当地传媒上承认错误。
文章指,如果说拘留罚款是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剥夺其财产权利,而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甚至是在传媒上公开曝光就已经属于对个人声誉的严重毁损。如此严苛的惩戒既在个人未履行配合检验义务的行为上不当联结了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置,也贬损了个人的人格尊严。
文章认为,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为公共防卫的目的需积极配合政府的调查和检验,但这并不意味著政府对个人未予配合的行为就可以随意启动严苛的惩戒机制。简单粗暴的防控政策不仅于法无据,还会激发起市民的反感和抵触,也根本无助于《传染病防治法》所设定的“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目的实现。
常态化核酸的法律隐忧
赵宏提到,常态化核酸检测带来的法律风险也不少,首先是政府为此耗费的巨额经济和人力成本。全员核酸消耗的经济成本肉眼可见,可各级政府如何支付这笔开支却鲜有明确说明,是否符合预算要求也处于黑箱之中,这也给公众监督带来困难。
其次是因为巨大的市场规模和利益驱使所导致的核酸检测造假事件频发,这同样跟信息不透明、监管不力有关。最后还有常态化核酸对普通个体造成的沉重负累以及政府为推行常态化核酸所付出的高昂执法成本。科学确定检测频次和筛查范围,而不致使核酸检测经由常态化而滑向资源浪费、收效甚微的过度化。
赵宏认为,各地政府需根据当地的疫情趋势进行综合研判后权衡频次和筛查范围,不能为规避防疫责任、谋求短平快的效果就无限度、高频次地进行全员核酸检测,尤其是不能将核酸检测与公民的个人自由与法律责任互相捆绑。
文章提到,任何公共政策的确定和选择背后都关涉个人权利和社会成本,这也要求政府在决策时应谨守科学、理性和审慎的态度,由此才不至于使某些僵化过度的政策选择最终造成不可控的负面效果。
赵宏表示,在疫情防控中,政府总是倡导市民非必要不聚集,非必要不出城,其实在目标设定和手段选择之间理性权衡,不用过度手段去追求行政目的,也同样适用于政府的决策选择。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
赵宏200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3至14年作为客座教授在德国科隆大学讲授中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领域德国公法、比较公法、国家学、行政法基础范畴与理论(行政行为与主观公权利)、个人资料权的公法保护、公私合作与行政民营化。
早前上海封控多时,5月8日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童之伟亦具名发表文章《对上海新冠肺炎病毒防疫两措施的法律意见》,指官方将民众强制送往方舱隔离为非法,且无权强行进入民宅消毒。即使依法宣布紧急状态,但病毒毒性不强,应防止过度防疫。 该篇文章在内地社交平台上引起广泛转发, 只是大部份转发文章目前已经不可查看。目前,童之伟微博处于禁言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