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受贿非法获取国家机密 最高法原法官王林清获刑14年
周六(7日),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王林清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款100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对他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新华社》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王林清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他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等单位和律师等11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逾2190万元;其中2011年至2018年,为凯奇莱公司在案件审理、执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给予的共计35万余元。
2018年6月至8月,王林清在赵发琦的唆使下,并商定由王林清获取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的卷宗材料。王林清先后采用借阅、骗取案卷材料后偷拍等方式,非法获取凯奇莱公司案件的大量卷宗材料,通过多种方式将所拍摄材料提供给赵发琦。经国家保密局鉴定,王林清伙同赵发琦非法获取的材料中有5份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法院认为,王林清身为国家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法院指,王林清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司法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交由赵发琦后被扩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拘捕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被控受贿罪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此外,赵发琦等人的犯罪行为已依法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