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文化部发函台湾苹果日报:应拒绝港法院要求,不得跨境传输资料

撰文: 许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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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苹果日报》纸质版今年5月18日已停刊,后续以《苹果新闻网》形式运作。港府先前向法院提出清算台湾《苹果日报》,台湾文化部今天(20日)表示,已就此发函台湾《苹果日报》。
文化部要求,应拒绝香港法院及指定清算(盘)人的指令及要求,并主动或依当事人请求后销毁保有个资,“不得跨境传输所保有的所有个人资料”,过程中若有衍生费用,文化部也将予以支应。

台湾文化部表示,早在报载香港政府向香港法院提出清算台湾苹果日报申请之时,该部即多次召开会议就各法规面向密切讨论,同时去函台湾苹果日报,表达文化部愿意全力协助之意,以及函请国发会就《个人资料保护法》提供法律解释,经严谨审慎考量新闻自由价值及个人资料保护的平衡与界线后,且参酌民间团体陈情及建议,文化部提出以下回应及方案,并正式发函台湾苹果日报:

一、香港《苹果日报》今年6月因创办人黎智英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公司资产遭冻结以致被迫停刊,此举明显是政治事件,而非公司经营不善,更显现香港国安法严重侵犯人民言论自由、迫害普世人权价值。台湾作为一主权独立国家,依据《港澳条例》42条及《民事诉讼法》402条规定,香港法院的裁判在台湾法院裁定同意前并无效力。亦即指定清算(盘)人必须向台湾法院声请,且在台湾法院裁定同意前,台湾《苹果日报》依法应拒绝香港法院及指定清算(盘)人的任何指令及要求。

二、中国政府对于言论自由及个人资料的保护不善举世皆知,同时,惯常运用个资进行分化、打击及报复,从香港《苹果日报》创办人黎智英至记者被拘捕判刑、公司资产遭冻结致被迫停刊,皆是台湾《苹果日报》的前车之鉴;为保护国家利益及台湾《苹果日报》所保有个资的所有当事人权益,文化部依《个资法》第21条规定,限制台湾《苹果日报》“不得跨境传输所保有的所有个人资料”。

三、为积极维护台湾《苹果日报》所保有个人资料的当事人权益,文化部将请台湾《苹果日报》依据《个资法》第11条规定,应主动或依当事人请求后销毁所保有的个人资料,相关申请程序若需建立平台或其他衍生费用,文化部将予以协助支应。

台湾《苹果新闻网》对此发出两点声明:一、香港壹传媒清盘人目前并未要求《苹果新闻网》提供任何采访资料及员工个人资料,《苹果新闻网》迄今亦未主动提供该等资料;二、《苹果新闻网》针对香港总公司清盘事件,于现在及未来之处置做法上,必将顾及香港及台湾分公司所有人员权益,同时以符合中华民国法律规定之前提下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