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性侵风波|强制猥亵但不构成犯罪? 专家:或因没有暴力胁迫
阿里巴巴周姓女员工遭性侵一案引发广泛关注,据山东济南警方通报,涉案男领导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改由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裁罚治安拘留15日。
不少人对于该通报存在疑问,为何存在“强制猥亵”行为的王某文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有内地法学专家表示,原因或可能是王某文没有以明显的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被害人尚未达到完全醉酒以至于不省人事的状态;也有律师表示,可能存在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阿里巴巴女员工自述遭侵犯过程(点击浏览大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十五日是最重处罚。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分析称,公安机关以强制猥亵罪立案,说明经过侦查后未发现王某文有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但是发现了有猥亵周某的证据,比如亲吻、搂抱、抚摸等行为。
金泽刚指,15天的拘留已达治安拘留处罚的上限,这不仅表明有证据证明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而且该猥亵行为并非十分轻微,否则不会予以这么重的处罚。之所以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可能是因为综合全案判断,王某文没有以明显的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被害人尚未达到完全醉酒以至于不省人事的状态。
金泽刚又指,在具体缘由方面,通报未作说明也是正常的,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不宜公布详情。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芬芳律师则表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李芬芳指,尽管王某文存在猥亵行为,但是从8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的《情况通报》可知,王某文虽然4次进入周某的房间,但时间均比较短,且进入周某房间都是基于同事要求照看醉酒的周某,4次进入房间中有一次发生猥亵行为,持续时间亦较为短暂。对于王某文而言,可能存在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也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情形,因此检察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对其不予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