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伦起诉福建厦门网红餐厅侵权胜诉 须赔偿22万元兼登报道歉
台湾知名歌手周杰伦去年控告福建厦门有一间网红餐厅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纠纷,该餐厅店内装修、菜品等都有大量周杰伦相关元素,吸引众多歌迷朝圣打卡。
厦门海沧法院近日宣判该案的二审审理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该餐厅在2018年4月10日后使用周杰伦肖像权、姓名,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须赔偿22万元(人民币.下同)。
原告强调周杰伦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其肖像、姓名具有显著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被告未经周杰伦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肆意使用周杰伦的肖像和姓名,增加其承担可能存在的不实商业宣传风险和社会道德责任,导致经济和精神双重伤害。
但原告认为,其在2019年1月14日前已获得周杰伦授权,通过加盟协议亦取得使用周杰伦肖像、姓名之权利,不存在侵权情形。此外,在知悉取消授权后,亦积极履行撤除义务,尚未处理的4张照片,则仅为文字图片,不对周杰伦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原告在2018年4月10日之前使用周杰伦肖像、姓名不构成侵权。但周杰伦已于2018年3月21日明确取消其肖像、姓名的授权,故此此后的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相关行为构成对周杰伦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的判决共有三项,一是被告要在10天内删除大众点评官方账号上有关周杰伦的肖像及姓名,亦须在《厦门日报》、餐厅门市,以及及大众点评官方账号上,分别刊登一则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一星期。同时,被告要10天内赔偿周杰伦22万元。
法官指出,明星的肖像及姓名具有较大商业化利用价值,对于商家而言,在加盟明星品牌餐厅时,要尤其注意审查加盟店对于明星肖像、姓名是否具有合法的使用权,以及权利行使期限,避免后续纠纷。在授权到期后,应本著诚信经营的原则,及时消除使用痕迹,禁止不当利用明星效应造成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