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媒斥电子烟广告称“有助戒烟”有违事实 吁要装“监管过滤嘴”

撰文: 孙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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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市场近年来极为火爆,不少广告都以“有助戒烟”、“无致癌物”等作为宣传理念吸引顾客、误导了消费者。对此,内地官媒《北京青年报》发文指,不少电子烟广告与事实不符,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严格依法监测,有效控制电子烟广告“污染”。

近年来,不少电子烟广告以“有助戒烟”、“无致癌物”进行宣传。(视觉中国)

文章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简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对于烟草广告明确发布禁令指,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而由于目前电子烟尚未被依法列入“烟草制品”范畴,就全国层面讲,烟草广告的禁令还不适用于电子烟广告。

文章认为,除非地方法规作出特别限制,否则监管部门确实没有法定理由全面封禁电子烟广告。而深圳、成都等地已经针对线下电子烟广告出台禁令,但由于将电子烟按照卷烟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仍在征求意见,线下电子烟广告还是比较普遍。

文章指出,不少电子烟产品的广告近年来都主打健康牌、环保牌、戒烟牌,明示或暗示电子烟具有“有助于戒烟”、“无致癌物”、“零二手烟危害”、“比传统纸质烟危害显著降低”等功能或特性,让消费者误认为电子烟是安全绿色的产品,是传统香烟的健康替代物。

广告的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电子烟是传统香烟的健康替代物。(视觉中国)

但实际上,电子烟通过雾化烟油产生含有尼古丁以及丙二醇等物质的烟雾,危害并不低于传统烟草。而尼古丁属于成瘾性物质,不少人原本希望通过电子烟戒烟,但却在未成功戒烟的结局上,增加了吸食电子烟的习惯。

文章称,《广告法》第三条规定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第四条规定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五还针对发布虚假广告,设定了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罚则。

因此,文章强调,不少电子烟广告与事实不符,对消费者构成了欺骗、误导 ,“这样的广告是虚假广告,应当认定为违法广告,完全在监管部门的射程之内。”电子烟的法律属性仍有待进一步确定,但监管不能等待、观望、缺位,现阶段,有必要给电子烟广告装“监管过滤嘴”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严格依法监测、甄别、查处含有虚假、误导内容的电子烟广告,过滤掉电子烟广告中的有毒有害成分,有效控制电子烟广告“污染”,充分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