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奸杀女同学坐冤狱14年 山东汉张志超今获国家赔偿332万元
山东男子张志超(原名张超)被指在2005年强奸杀害一名女同学,翌年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张志超入狱后表示曾遭到刑讯逼供,在家人协助下开始上诉。及至2020年,坐牢已长达14年的张志超终获得平反,被法院改判无罪。
张志超出狱后申请国家赔偿,山东临沂市中级法院审结该案后,在周二(26日)向张志超支付合共332万元(人民币.下同)的赔偿金。
据介绍,案发在2005年1月10日,临沂市第二中学一名女学生突然失踪,一个月后遗体在男厕所被发现。临沭县公安局调查认定,当时同时不满16岁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张志超涉嫌强奸并致人死亡。同年2月26日,张志超被刑事拘留,3月8日被批捕。
起诉书指控,张志超在学校的洗刷间遇到死者后“顿起歹念”,利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强奸死者并致其窒息死亡,随后移尸至校内一处位置偏僻的厕所。离开时,张志超遇到同学王广超,并要求对方协助看守厕所。之后,张志超到学校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将藏有尸体的厕所锁住。2006年3月,山东临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张志超父母并要向死者父母赔偿19万元经济损失。
张志超入狱6年后改口,在探视中向母亲声称是被冤枉。张志超母亲闻讯后开始委托代理律师为儿子申诉。虽然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驳回申诉请求,山东省高院亦在同年11月12日以“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为由,再一次驳回申诉。不过就在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最终在2020年1月13日上午,山东高院再审宣判张志超及王广超无罪。法院认为,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主要依据被告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惟案件并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而且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
法院认定张志超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二人有罪。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