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于深圳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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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周一(9日)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其中提出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

中新社报道指,关于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意见明确,深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推动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重整机制,探索无产可破案件简易退出机制。

意见还称,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协同解决破产处置涉及的税收政策、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等问题。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改革,支持深圳设立专门破产管理机构。

深圳早前通过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明年3月1日起实施。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破产考察期期间,债务人将不得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网上图片)

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表示,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的自然人破产跨地域效力问题,意见态度鲜明予以支持,要求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推动全国法院积极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万国营表示,完善的破产制度让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常态化,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他表示,深圳于1993年成立全国法院首个破产审判庭,2019年又成立全国首个破产法庭。近5年,累计审结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935件,清理债务680亿元(人民币,下同),清偿债权88亿元,安置职工14885人。

万国营还说,深圳已在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2019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内地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香港破产企业的财产,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今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件跨境破产裁定获得香港高等法院认可,首次实现内地破产管理人跨境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