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受贿及挪用公款等罪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一审被判死缓

撰文: 孙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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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周五(6日)公开宣判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受贿一案。蔡国华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等罪,被判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资料图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犯下多罪,包括违规在银行发放核心员工奖励薪酬,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造成银行经济损失共计8.9亿多元(人民币.下同);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恒丰银行公共财物,共计折合1018万元;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银行48亿元资金以信托贷款形式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为8个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11.8亿多元。2017年,蔡国华在明知申请贷款项目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况下,授意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35亿元。

法院认为,蔡国华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案中主犯。而他所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本应严惩,惟鉴于受贿款项中10.7亿多元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从宽处罚。

法院宣判,对蔡国华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有期徒刑6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1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蔡国华出生于1965年4月,来自山东阳信。(资料图片)

公开资料显示,蔡国华曾任山东省沾化县长、县委书记,烟台市副市长,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等职,直至2013年底接任恒丰银行董事长。恒丰银行是12间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前身为1987年成立的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总部设在山东济南。2019年完成市场化改革股改建账,成为中央汇金公司控股的商业银行。

去年12月26日,蔡国华的前任、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等四宗罪,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