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受贿3566万元 陕西原副省长陈国强判囚13年

撰文: 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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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周二(15日)公开宣判陕西省原副省长陈国强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陈国强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人民币.下同)。陈国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陈国强受贿案庭审现场。(天津一中院)

法院表示,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陈国强利用担任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融资贷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66万余元。

法院认为,陈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为多人职务提拔、调整提供帮助,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但陈国强同时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国强被认为是赵正永的“大管家”,二人关系密切。(资料图片)

陈国强出生于1962年5月,与陕西原省委书记赵正永是老乡,二人均为安徽人,在工作中有密切关系。陈国强被认为是赵正永的“大管家”,他在2018年1月升任陕西副省长,去年3月被免职。今年1月,陈国强与赵正永同时被“双开”。

据悉,赵正永受贿案于今年7月底在天津第一中院宣判,赵正永受贿超过7.17亿元,被判处死缓。根据赵正永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赵正永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