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法院准许强制执行前 行政机关无权强拆房屋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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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7月27日(周一)发布九宗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在一宗行政强拆案中,一名村民在未获补偿前房屋遭拆除。最高法阐述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在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拆。
案情显示,李三德为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陈家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宝鸡市渭滨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2013年12月成立了陈家村城改办,对陈家村进行城中村改造。
李三德2015年9月与陈家村城改办签订《拆迁过渡协议》。该协议约定了过渡费和搬迁费、奖励的金额,同时约定李三德应在2015年10月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交由城改办实施拆迁。李三德如约将房屋腾空并交付钥匙,渭滨区政府于2016年9月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李三德不服拆除房屋的行为,于同年10月起诉至法院。
宝鸡中院一审认为,渭滨区政府拆除房屋为合法行为,驳回李三德的诉讼请求,李三德不服并提起上诉。陕西省高院二审认为,当地政府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李三德的房屋,确认渭滨区政府违法。
在阐述典型意义时,最高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