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建立健全香港维护国安法治体系 23条立法是特区宪制义务

撰文: 王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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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长王振民2月26日在内地《光明日报》发表了题为《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体系》的文章。
文章指出,香港反修例运动期间出现大量暴力行为,并有境外敌对势力介入,这说明香港存在重大国家安全隐患,国家安全的法治体系不健全。
文章指出,在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大体系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应该构建维护国家安全的子体系,而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是特别行政区必须履行的宪制义务。

文章说,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二部分就“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应该坚持什么、完善什么作出了具体部署,其中特别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长王振民。(资料图片)

文章称,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同的宪制责任。

文章强调,维护国家安全是古今中外任何国家、任何政权的头等大事,也是全体公民共同的神圣责任,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自然没有例外。文章又指,香港2019年发生的一系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暴力冲击事件,特别是境外敌对势力趁机公然深度介入,矛头直接对准中国的政治安全,妄图颠覆中国合法政权,这些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存在重大国家安全风险隐患的真实反映,而这种状况,实际上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体系不健全、在有些方面甚至长期处于空白状态造成的。

文章称,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体系,切实维护好国家安全,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保证“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必不可少的要件。

王振民文章称,反修例运动期间出现的暴力行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存在重大国家安全风险隐患的真实反映。(资料图片)

文章称,无论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安全首先是中央(全国)事权,立法权属于中央(全国)政权,地方只能配合和执行;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与中国其他地方行政区域负有同样的责任,没有特殊和例外,维护国家安全,只有“一国”之责,没有“两制”之分,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维护的是同一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维护国家安全的标准理应是统一的。

文章又强调,自回归之日起,香港重新纳入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宪制秩序之中,宪法开始在特别行政区生效,在国家安全问题上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当然包括在香港的中国公民。

文章说,基本法本身既是维护“两种制度”的法律,也是确保“一个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确保“一国”、维护好国家安全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文章说,在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大体系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应该构建维护国家安全的子体系,有自己独特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

2019年11月,警方发射催泪弹。(资料图片)

文章说,在“一国两制”之下,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体系,这是国家安全大法治体系的子体系,其主要内容和任务包括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执法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对全体公民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等。

文章称,要进一步梳理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现有法律资源中涉及国家安全的规定,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对其中的不足、漏洞加以弥补,而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可以对7种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立法管制,可以采取不同于内地的法律标准,这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文章指,这一规定,既是授权条款,反映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信任;也是义务条款,体现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要求,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是特别行政区必须履行的宪制义务。

2019年11月13日,浸会大学周边堵路情况。(资料图片)

文章强调,可以有“不同于内地的法律标准”并不是允许长时间没有标准,这种授权也不是完全授权,中央仍保有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内容的监督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完成第23条立法的第一责任主体,中央有监督之责。

文章又指出,要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执行机制,强化特别行政区相关执法力量。文章称,香港很多时候欠缺的不是立法,而是执法。

此外,文章提及,要结合国情教育,对香港广大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国家安全教育,让香港广大青少年客观全面认识自己的祖国,认识到国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