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察:“缺席”疫情防控,应急管理部到底管什么?

撰文: 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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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个月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在中国从疯狂爆发至今趋于平稳,前期因为政府公布信息不够及时以及援助武汉物资分配出现混乱,中国卫健委以及武汉红十字会曾被舆论推上风口浪尖,饱受批评。

现在,随着全国复工复产,中国战“疫”进入下半场,一直没什么存在感、几乎被人遗忘的中国应急管理部官员,近期偶有出现中国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这让舆论“忽然发现”,为什么在中国最危急的时间段,似乎最应该出现的应急管理部却没有存在感?

2019年 9月27日,中国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工程应急救援中心在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牌成立,部长王玉普继续“失踪”,中国国务委员王勇出席。(新华社)

新部门和其“隐身”部长

中国应急管理部是2018年3月中国进行党政机构改革时成立的部门。其党组书记兼副部长为黄明、部长兼党组副书记为王玉普。

自成立以来,应急管理部不仅在媒体和中国民众的感知中一直没什么存在感。更离奇的是,该部自成立以来,几乎所有重要的会议和考察都是由负责党务的党组书记黄明出面。本应该负责具体事务的部长王玉普,除了2018年4月16日曾出现在应急管理部的挂牌仪式上,以及几次部门会议出席不发言,几乎没在其他公开场合出现过。包括2019年3月中国两会期间的“部长通道”,2020年1月6日至7日的中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王玉普也接连缺席。

对于王玉普的不正常的“隐身”,外界曾有过各种猜测,比如因为此前在石油部门工作可能涉嫌贪腐,比如其身体有恙甚至可能患癌等等。但是不管是那种原因,对于一个似乎已经无法正常履职的部长来说,为何既未个人申请离职,也未有上级安排的接任者出现?

“缺席”中国疫情防控

上一个疑问尚未解惑,下一个疑问接踵而至。在中国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以及防控过程中,似乎应该正好对口的应急管理部看起来缺席了这一重要的历史事件。

从武汉疫情爆发,负责募集募捐的是中国红十字会以及其在疫情爆发地——湖北和武汉的红十字会,负责医疗物资分配的是当地的卫健委和疫情防控指挥部。之后负责定期疫情通报的是中国国家卫健委和中国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引导复工复产的则是中国各地的地方政府。

刚刚从疫情中缓过神来的中国民众不禁奇怪,那应急管理部到底管什么?

日前,应急管理部就四川火灾召开网络会议。(应急管理部网站)

应急管理部到底管什么?

翻看当初的机构改革文件可以发现,彼时的官方文件称,“为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改革方案表示“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

从上述信息可以了解到,中国应急管理部的成立初衷以及其“继承”的原有政府机构职责中,涉及“公共安全体系”,但未涉及公共卫生安全。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从2月5日开始每天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出面,介绍和疫情相关的舆论关切。但是中国应急管理部在前期并未出现,后期出现的频率也很小。公开信息检索结果显示,中国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出席了中国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3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应急管理部安全基础司司长裴文田出席了3月12日的新闻发布会。

2020年3月10日,中国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右二)出席。(新华社)

3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现场有媒体记者提问“应急管理部是否计划在今后的抗击重大传染病突发事件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中国媒体和官员的对话语境中,这种表述等于直面质问:在疫情的防控过程中,中国应急管理部做了什么?

对此,尚勇的回复是“我们也注意到,网上有一些对应急管理部职能的关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称突发事件分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尚勇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中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依照中央“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能定位,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

由此可以认为,安全生产类和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是中国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此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传染病防治”范畴,主要职责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即前文提及的国家卫建委。

尽管如此,应急管理部也并非可以置身事外。根据对法律法规的梳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主要职责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在职责监管范围内组织、协调物资的生产与供应,保障物资储备、开展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以及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其自身的“职责范围”主要是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一旦行政机关“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就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在采取相应的措施时,仍应该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应急措施,守好法律“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