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争取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 推动相关条例地方立法
今日(11日),深圳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解读《深圳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下称“清单”)。
据悉,根据清单,深圳将设立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进破产重组立法;同时争取国家授权,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推动尽快开展个人破产条例地方立法。
清单共涉及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14个重点领域,提出210项具体改革举措。清单在“加强法治保障”领域指出,要开展破产重组立法,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同时探索更加规范便利的破产程序,研究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重组条例》。
深圳将领先实践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开展破产办理体制改革,建立破产审判“一体化”办案平台。
相关部门将推动经营失败的企业及时退出市场,厘清破产办理中的司法裁判事务与行政管理事务。同时深圳将研究增设破产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对企业破产的政策指导、宣传引导,落实破产相关行政事务的主体责任。
多地已开始完善破产相关法律措施
陆媒《澎湃新闻》报道,事实上,在企业及个人破产相关法律措施的完善上,内地多地早已开始实践。此前2019年10月,内地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浙江温州市平阳法院顺利办结,原本背负破产企业214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人在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后,仅需按1.5%的清偿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虽然此案与严格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案件仍存在差距,但作为对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制度中独有理念的首次探索,仍对推动相关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首先要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其次要推动“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