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律师:恶意逃离武汉致病毒传播 最高可判监7年

撰文: 彭琤琳
出版:更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肆虐中国,其中重灾区湖北省确诊病例和死亡持续增加,包括武汉在内的多个城市这两日起处于“封城”状态,官方亦呼吁市民无特殊原因不要离开武汉。惟消息一出,不少市民趁禁令实施前“逃离武汉”,甚至爆出有武汉人食退烧药强制通过边境检测,引发关注。
《环球时报》24日引述内地律师意见称,根据相关条例,从现在起,如果恶意逃离武汉,造成病毒传播的,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监7年。

有网民此前在微博分享“逃离武汉”的心得,引发外界关注。(新浪微博)

据隆安律师事务所吴取彬律师介绍,内地《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条件之一的第(四)项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封城”令下达后,武汉火车站严阵以待,特警戴上口罩巡逻。(澎湃新闻)

据悉,“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而早在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律师称,卫健委2020年1号文的出台,以及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紧急通告,意味著在这个非常时期,如果武汉市民恶意逃离武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从而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律师认为,如此严格的管控措施,历史罕见,作为武汉市民应该无条件的遵守官方的管控措施,在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以及不要恶意逃离武汉,以避免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而被追究刑责。

内地正值春运,武汉肺炎疫情持续扩散。(AP)

湖北一家三口回山东过年被举报

另据山东警方23日通报,淄博市高青县公安局接到网友举报称,微博名为“瑾儿Sisisi运”、地区备注为“湖北省武汉市”、贴文地点为“淄博市高青县”的网民于22日发布了“大山东没有病毒······所以我来了”的图文,希望警方排查情况。

警方表示,已就举报查清相关情况,案件中的武汉陈姓女子和山东许姓男子为夫妻,二人携女儿于14日驾驶私家车回到山东老家过春节。针对这一情况,县公安局已向县卫健部门通报。经向卫健部门了解,三人均无发烧现象,身体状况良好,现已对陈妇一家采取了防控措施。

警方称,欢迎群众、网民积极向公安或卫健部门提供此类线索,也提醒公众不要轻易传播未经确认的消息。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