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人民日报:侮辱国旗者被“从轻发落”,律政司应上诉

撰文: 王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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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冷气技工学徒早前承认侮辱国旗罪,案件2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判处被告200小时社会服务令。
官媒《人民日报》31日发表评论称,法院此举是“从轻发落”、“网开一面”;评论又说,特区政府应该有所作为,由律政司就此判决提出上诉,以对法院量刑做出较为清晰的指引。

评论指,此前有人涂损美国领馆前后两日即捕即审即判,而当众侮辱国旗的案件就能拖延月余、涂污国徽的行为至今无人追究;而涂损领馆的下场是“判处监禁4周”,而侮辱国旗的结果只是以小时计的“社会服务”。评论称这是“赤裸的双重标准、裁判量刑的巨大差异”。

上月沙田有人将国旗拆下来践踏涂污,之后丢进沙田公园的水池,再捞起丢进城门河。(罗君豪摄)

评论说,香港《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保护国旗、国徽”明文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评论称,如果真如判词讲的由于“没有量刑指引”,那么特区政府应该有所作为,由律政司就此判决提出上诉,以对法院量刑做出较为清晰的指引。

评论又指,侮辱国旗的行为早已超出基本法保护的言论与表达自由的界限,暴徒向国旗“泼脏水”,是一个带有明确政治意图、侮辱和分裂主权国家、公开宣示表演煽动性质的政治行为,是对“一国两制”原则和基本法的蓄意挑战,是渲染“反中”、“港独”的公然挑衅。

评论说,香港的司法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法官拥有相当大的自由量刑度,但任何时候任何地区的法律实践,都必须尊重国情民意,恪守基本原则。

评论最后强调,愈演愈烈的暴力面前,让法律武器发挥遏制犯罪、震慑暴徒的作用,这才是法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