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保护区】陕西通过修例加强保护秦岭 列明违建最高罚二百万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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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起陕西官场大地震的秦岭违建别墅案,除了官员的贪腐问题外,环境保护亦是一大重点。
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日前就审议通过《陜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新例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范围,替换此前“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违反规定不但会被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更会被处以最高200万元罚款。
综合内地传媒报道,与两年前的第一次修订相比,新例著重指出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明确秦岭对调节气候及生态安全的重要性。
新例有调整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范围,在原本的“陜西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保护区域基础上,增加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等。
最明显的变化,则就是将此前逐级划分的“开发区”改成为“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均被划为禁止房地产开发区域,要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规划审批规定中,更是取消此前上下级审查审批的程序,统一由省级行政部门编制。
新例列明,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如果要在一般保护区进行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该条例的规定。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