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校闹”】五部委发文:各方责任认定前 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撰文: 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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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学校安全事故等引发的“校闹”事件在内地时有发生。“校闹”经常采取围堵校门、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纠缠学校负责人、占据办公教学场所等行为,有的甚至呈现出明显的暴力倾向。
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要求依法打击“校闹”行为。

教育部20日召开记者会,介绍五部委打击“校闹”的有关情况。(网上图片)

据悉,《意见》主要有三方面内容。第一是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学校教职工聘用资质检查制度,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投诉机制,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和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服务机制。

第二,《意见》要求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包括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制度,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意见》强调,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

第三是要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意见》指出,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出现“校闹”行为,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

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
《意见》列明,在学校贴报喷字、挂横幅属于“校闹”行为。(网上图片)

《意见》也列出了以下8种“校闹”行为:

(1)殴打、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侵占、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3)在学校贴报喷字、挂横幅、摆花圈、堵大门等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

(5)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6)跟踪、纠缠学校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

(7)携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学校

(8)其他抗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