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工委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嫖娼“被收容”或成历史

撰文: 王兆阳
出版:更新:

内地严禁卖淫嫖娼,而卖淫嫖娼者一旦被抓获,可能被送去“收容教育”。不过,这项制度可能就要成为历史。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目前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时机已成熟,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

北京市收容教育所。(视觉中国)

据法律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纠正。

24日,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沈春耀提到,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据悉,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务院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沈春耀说,随著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沈春耀表示,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