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送了钱减刑尺度大” 刑庭庭长自创“量刑原则”落马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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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7日),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发表报导,揭露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法官杨钧的徇私枉法行为。据指,该落马刑庭庭长竟自创“量刑原则”,更称“送了钱的减刑尺度肯定大些”。

杨钧,男,汉族,生于1967年,1987年开始工作,199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庭长及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报道指出,杨钧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利用其职务便利,私自制定“刑事审判量刑原则”。他曾明言,若二审能够减刑,那么“送了钱的和没送钱的相比,减刑的尺度或认定的力度肯定会大一些”。在此原则下,杨钧开始接受贿赂。

2013年,杨钧在处理一起受贿案时,因代理律师周某是其好友,便“仗义相助”,在该案的二审中为被告减刑4年,并收受周某现金3万元(人民币.下同)。2017年,杨钧又因朋友的请托,给予另一案件当事人优待,收受该当事人父亲的10万元现金。

经调查,自2003年至2020年,杨钧在担任法院职务期间,非法收受财物总额超过80万元。此外,报道指出杨钧在审理案件时,无视法律,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最终导致多起案件被轻判。而且,轻判还不够展示杨钧“讲义气”,“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早已取代“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成为杨钧的职业信条。

2022年9月,杨钧接受纪律审查,随后被“双开”(开除党籍及公职)。通报内容显示,杨钧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玩忽职守;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徇私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判决;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6月,杨钧因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及其他罪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