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特制内衣藏12公斤黄金粉末欲出境日本 4女1男一审获刑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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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一男涉嫌将黄金粉末藏在特制内衣中,企图从码头走私出境。涉案黄金粉末纯度约为99.9%,重量共计12余公斤,价值超过181万元(人民币,下同)。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囚6个月至2年不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公布,2024年7月20日,被告吕某森、谢某璇、郑某珊、郑某秋、袁某君受他人雇佣,由吕某森作为押货人员,伙同另外4人以在特制内衣中贴身藏匿的方式,欲乘坐邮轮将黄金粉末携带出境,每人可获报酬5000港币。

4名女被告将黄金粉末藏在特制内衣,企图从码头走私出境。(微信公众号@案件聚焦)
4名女被告将黄金粉末藏在特制内衣,企图从码头走私出境。(微信公众号@案件聚焦)

5人先乘坐汽车,将黄金粉末从广东运到上海,之后企图乘坐邮轮前往日本,后在吴淞国际邮轮码头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经查,谢某璇、郑某珊、郑某秋、袁某君分别走私贵重金属3236.79克、3242.67克、3244.18克、3237.04克,共计走私贵重金属12,960.68克。经检测,案涉贵重金属为纯度99.8%-99.9%的黄金粉末,价格认定为181万余元。

案涉贵重金属为纯度99.8%-99.9%的黄金粉末。(微信公众号@案件聚焦)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5名被告以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走私贵重金属出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5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且均认罪认罚,并于庭前预缴罚款,可从宽处理。

法院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裁定吕某森入监2年,罚款10万元;另外4人判囚6个月,并处相应的罚款。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囚6个月至2年不等。(微信公众号@上海第三中院)

法官表示,本案较以往的走私贵重金属刑事案件而言,作案手段更为隐蔽,被告以特制内衣藏匿黄金粉末,并通过乘坐邮轮的方式企图逃避海关的监管。走私黄金等贵重金属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有关金银等贵重金属出口的管理制度,还会危害国家货币币值的稳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就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即走私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