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vs欧盟 被“竞争法”逼死的欧洲产业?

撰文: 卓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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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21至22日,欧盟各国领袖将在布鲁塞尔的欧盟峰会上,讨论由德、法两国提出的修改欧盟反垄断条例,以赋予欧盟企业更多活力及竞争力。
2月7日,欧盟投资审查部门以反垄断为由,否决了德国西门子及法国阿尔斯通铁路业务的合并案,令德、法两国颇为不满。
在世界各国“巨型企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在提高竞争力及避免垄断间寻找平衡,也成为布鲁塞尔的难题。

随著近年来中国高铁建设不断加速,由南车、北车集团合并而来的“中国中车”已一跃而成全球轨道交通领域最大供应商,在全球攻城略地。中国高铁发展初期引进的CRH-5型列车便自阿尔斯通进口;京沪高铁开通时使用的CRH-3型列车亦是西门子产品。如今,中国却逐步用自主研发的复兴号代替外国技术引进的和谐号(CRH)。眼见徒弟就要饿死师傅,西门子及阿尔斯通也决定合并各自铁路业务,成立欧洲巨擘以对抗中国竞争。

但在现有欧盟竞争法律下,该公司成立被认为将垄断欧盟铁路市场。2月7日,欧盟投资审查部门驳回了两公司合并申请。随后的2月19日,德、法两国经济部长联合起草《符合21世纪的欧洲产业政策宣言》,直言必须对“过时的欧盟竞争法律进行修改”,以应对来自欧洲之外的产业竞争。两大巨头既已发话,相关条例的修改自然被摆上议事日程。只是,协调起各国利益似乎并不容易。

图片摄于慕尼黑车站。较近的高铁由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制造,较远的则由德国西门子公司制造。(路透社)

巨型企业为何如鱼得水

第一次工业革命展开时,蒸汽机及纺织机乃当年最先进工业产品,然而但凡人口规模破万的城市,都有能力制造相关设备。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进入电气时代,诸如汽车、炼油等事业已集中于个别巨头手中。而进入冷战时期,代表当时最高工业水平的航天业,只能由美苏两国政府洒巨资先得以发展。历史事实证明:科技发展水平愈高,便需要更庞大的国家和市场体量支撑。

这样的经验如今依然受用。上个世纪80年代,包括法国、台湾、英国在内大量发达国家都可独立研发第三代战斗机;但如今,除了中、美两个超级大国,大部分国家却连四代战机的门槛都未触及。军工如此,民用客机亦如是:当下高铁列车及设备的研发成本已远高于上个世纪,若无法保证相当销量,相应研发成本自然无法收回,企业也难逃亏损。

目前投入实战的第四代隐形战机只有美国的F-22, F-35及中国的歼-20战机(路透社)

在中国,中车集团取下几乎全部高铁车辆订单,更在北京政府支持下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在日本,尽管日本车两、川崎重工、日立制作所等企业均参与铁路设备制造,但在面对海外标案时,通常采用合组财团方式避免相互竞争。唯独在欧洲,西门子同阿尔斯通两大巨头尚维持竞争关系,西班牙塔尔高有时亦插上一脚。近年来,“中日高铁竞争”频繁见诸报端,而欧洲企业则仿佛人间蒸发。这样的情况自然令欧洲业者和政治领袖揪心。

不仅是铁路事业,早前诺基亚(Nokia)已收购法国电讯设备制造商阿尔卡特(Alcatel),便被视为抗衡华为崛起之举;而德国老牌钢铁巨头蒂森克虏伯(Thyssenkrupp)也同印度塔塔集团合作,旨在扩大其企业规模。然而,这样的趋势却随著布鲁塞尔否决西门子联姻案戛然而止。

2017年全球移动通讯发射站销售额中,华为占据世界第一位,排在其后的是爱立信以及诺基亚。(视觉中国)

反垄断vs. 竞争力

尽管德、法两国已著急领袖峰会,但修法或许不会来得那么容易。当下,欧洲大部分国家铁路系统都使用西门子、阿尔斯通或其子公司车辆设备。由于铁路系统存在一定依赖性,各铁路公司在设备汰换或新购时,往往会选择既有产商的产品,不少铁路公司或负责部门都担心两大巨头合并后势必减少竞争,并推高购置成本。

德、法两国作为卖家,自然希望提高企业竞争力;其他国家作为买家自然不愿垄断发生,这样“买家vs.卖家”的矛盾某种程度上也是欧盟27个成员国发展不均的折射。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对待中国的态度上:大部分东欧及南欧国家希望参与中国海外投资计划,以完善国内基建;但已发展完善的西欧国家并无类似需求,但顾虑中国参与将占领欧洲市场,甚至破坏现行欧盟规则。

匈塞高铁路线图。(观察者网)

事实上,欧洲过去并非没有“垄断巨头”的先例。1970年成立的空中巴士集团便由德国、法国、西班牙及英国共同创立,在当时打正旗号同美国波音及道格拉斯公司对撼。冷战前,空客公司的生产基地及供应链遍布西欧各国,可谓雨露均沾。但如今的西门子及阿尔斯通似乎在东欧及南欧地区缺乏布局。

对欧洲各国来说,面临未来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单一欧洲国家已不再有能力支撑起处于工业链最上游的高科技产业。而面对中国高科技产业崛起,及美国越来越侵略性的贸易政策,强化以欧盟为主体的产业政策更显迫切。但在此过程中,德、法等欧盟巨头也应顾及其他国家利益,否则只会令欧洲进一步撕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