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院院长亮剑西方“司法独立” 最高法连发5文立论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1月14 日在北京谈及全国各级法院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掌握的几项内容时提出: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周强还说,各级法院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党的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确保责任制具体化、全覆盖。
周强说,要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严肃问责机制,对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出现问题、处置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
最高法官方微博:亮剑西方“司法独立”有法可依
正当周强讲话在网络上发酵之时,最高法院的官方微博在1月15日晚,连发5篇文章,对周强的“司法独立”观点作出理论解释。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称,周强的意思被外界过度解读了或误读了。最高法方面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最根本的不同,是产生这些制度的土壤不同。
最高法:中共是宪法根本 司法权终归于人大
文章认为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国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根本。而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也就意味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因此,在现有宪法框架下,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可能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
但是美国的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立行使,无分高低,甚至“最高法院在美国人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这与中国的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地位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是完全不同的,这便是中国法治与美国的“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制度的相异的根源。
最高法:司法权必须遵循党的总政策路线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西方的“司法独立”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权、独立检察权,有重合的内容,即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
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产生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不冲突。司法权必须遵循党所制定的总的政策路线,维护国家稳定和安全,在独立行使司法权时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具体案件上,法官、检察官必须享有独立司法权,免受为了自身利益服务的或寻求不正当实体结果的,却打著党委或人大幌子的官员或其他机关、团体的非法干预。
最高法认为,很多言必称“司法独立”的人,其实是利用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说辞,其目的是为了不断输入西方的司法观念,贬损中国的政治制度,周强的表态,不过是重申宪法的精神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