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中介买房过户第三方赚差价 天津首判:以炒卖为目的合同无效
近年来,在连连攀升的楼价下,内地房地产炒风炽热。有地产中介更利用资讯优势,自己先买了单位,再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中间赚取差价。
不过,天津首次出现案例,有房地产卖家发现买家原来是炒家后,即提出解除买卖合同,而法院亦认定这类“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买卖契约无效。
据《每日新报》报道,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近日审理17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存在“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因而裁定合同不成立,并驳回买家索赔的诉讼请求。
其中一个案例是,地产中介尤先生向吴先生签订买房契约,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事后吴先生发现尤先生的目的是为了炒房图利,就表示要解除合约。尤先生不满,将吴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查明缔约履行过程后认定,原告尤生先利用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的优势,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亦并非真实意思,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驳回尤先生的索赔请求。
塘沽审判区认为,炒家的行为既会造成实际买卖双方互不了解,影响双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造成房屋交易的流程增多,而增加双方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考虑到炒家影响实际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对这类“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买卖契约依法不予保护。
无效的买卖合同一般可分成7种
据了解,可被视作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可分成7种,分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