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劳务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压榨千万实习生
内地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劳务税制规定的800元(人民币,下同)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多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的实习生抱怨。
据悉,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下简称“劳务税”)是内地11项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对像是诸如独立设计师、独立翻译等广大灵活就业者,而大学实习生也是劳务税大军中一员。每年实习生数量超千万,而据内地知名实习生招聘平台“实习僧”提供的数据,实习生大多一周工作五日,而薪酬税后仅1900—2700元/月,远远难以负荷北上广地区的食宿基本需求。
备受诟病的“劳务税”
按照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按照20%税率纳税。然而,这36年前的规定,在平均工资几乎翻了81倍的情况下,个税法历经6次修改,工薪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但是,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却沿用至今,已36年未改。而据教育部的数据,2015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包括本科、硕士、博士)达到3647万人,而每年实习生数量超过千万人,除了少部分企业为实习生避税之外,大部分实习生都有承担劳务税的“负担”。
事实上,不仅劳务税遭受质疑,稿酬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劳务税执行同样的起征点、税率,极大打击创作积极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表示,“平等征税才能鼓励劳动力,而根据通货膨胀率调整起征点和税率是起码的公平。”然而,个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税法予以解决。在已经调整了印花税、营改增的 “税改年”,个税是否会能在近期调整,尤未可知。
《劳动法》难保障实习生权益
同时,给实习生造成困扰的,除了个税法之外还有劳动法。内地部分企业依据1995年劳动部的规定,可以免与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而因大学生毕业前无法办理社保,则一方面为企业节省社保支出;而不与实习生签订合同,另一方面也降低日后在劳动纠纷时的法律风险。然而,也有诸如富士康等积极与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目的则是让实习生加班,因为学生实习期间是禁止加班的。
2016年4月,教育部联合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提出,“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工资80%标准”等要求,却并未对实习生税收提出要求。知名劳动法律师洪桂彬表示,类似实习生、小时工等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存在税收上的问题。其税制改革可参考退休返聘,与用人单位签署一年劳动合同,且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既然鼓励灵活就业,不能只有政策支持,税收也得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