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少年捅死同学改囚终身 未成年犯天条需负刑责
3年前,山东东营市一名14岁少年残杀同学案,当地法院判处这名已有前科的司法警察学院(类似香港IVE的一种职业学校)学生接受17年徒刑,惟检察院不服上诉,日前这名少年被改判终身监禁。香港读者可能会问:未成年也能判刑吗?根据国内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官方帐号(公众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报道,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飞对此表示,“他(扈强)其实是利用了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来给自己做个护身符。如果是成年人犯下本案这样的罪行,依法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他是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王飞又称,“我们根据他主观恶性、罪行的大小决定如何对他进行教育和挽救。从宽是为了教育挽救,从严惩处也是为了教育和挽救他。”扈强所犯何事?5个月内重伤、残杀同学又是什么一回事?
时间回到2013年12月1日。当天早上早操之时,扈强所在的学生宿舍一楼大厅,趁同学宗磊不注意,一刀捅在他脖子,继而向横划了一下。验尸报告证实被宗磊颈上有一个长达9cm的创口,却非唯一,报告指“这一刀之后又冲着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捅了十多刀。”
他的罪行可以说极其严重,连犯了两个重罪。前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刚刚犯了不到5个月的时间,又故意杀人……这两次犯罪都是因为一些小事,针对的对象都是未成年人,伤害方式都是用刀捅,捅刺部位也都是要害部,……再加之其作案手段非常残忍,犯案前精心预谋、进行法律规定(咨询)。这些情况一综合我们就认为,两个罪判其17年,量刑明显不当。
到底有多大仇怨才能酿成这样的残杀?原来就在上学期间,同于司法警察学校就读的扈强与宗磊素有积怨。而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查探,同学告知两件较大的事件。其一,扈强把张姓同学的训练鞋藏起来了,宗磊知道后就把这个事告诉了张某。扈强做的恶作剧被宗磊告发。其二,宗磊把扈强训练的武装带给藏起来了,这件事又被扈强知道了。
由于学生宿舍有闭路电视,其行凶过程亦被“收录”,检察官王飞表示扈强杀人后十分平静,让人“印象深刻”:“就看见他上来就搂着被害人脖子,连续地捅刺,之后就看到他非常从容和冷静地从现场走了。据他自己交代,他先是到厕所里躲了一阵,然后出来若无其事地去跑早操”。
据扈强供述,“我当时就想割了他脖子动脉,就想让他死。这样我就会进去,进去后家里也不用管我,这样家里就没有我上学、就业、买房的经济负担,我在里面有吃有喝的,我家里最多给宗磊出个棺材费”。口里虽然这样说,但扈强在狱中听说多赔偿就可以减刑,“就一直让他的父亲拿出更多的钱赔偿被害人”。然而,由于前期故意伤人罪,其父已经赔了12万余人民币,本就不太富裕的家庭实在拿不出更多的钱,“但为了儿子,他的父亲还是应下了;案发以来,扈强的父母除了陪孩子,便是四处借钱”。
“前期伤人”又是什么一回事?
待伤者报告定刑责 等候期间杀人
2013年7月21日,东营市河口区西湖广场上发生一宗捅人事件,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后被鉴定为重伤,被害人叫陈斌,时年15岁,据其后来回忆说,这是因为一个月前,自己与朋友在电话里与行凶者发生过口角,导致今天被其报复捅伤;行凶者就是扈强。
扈强第一次捅人是在2013年7月,仅仅不足5个月,再次捅人,致其死亡。为什么扈强能够在第一次作案后继续犯案?根据国内刑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中一项就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而在这宗广场捅人案中,公安等的就是陈斌伤情鉴定报告,如果鉴定为重伤,则可对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如果非重伤,则未成年疑犯则不需要承担刑责。在等待鉴定结果期间,扈强杀人了。
2014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扈强故意杀人判有期徒刑1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两年半,总合刑期为有期徒刑17年。宣判后,扈强提出上诉,而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结果就在日前改判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