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少年网购24仿真枪判无期 法律界掀争议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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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一男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一案在广州开庭,他因去年在网络上购买一支气枪和964发子弹并存放于家中,东窗事发后遭逮捕。最终,法院判决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据《新京报》报道,类似性质的案件,一年前也有一起,四川达州18岁的刘大蔚在网络上订购24支仿真枪,还未收到货就被警方发现并拦截,刘大蔚仍因走私武器罪被判无期徒刑。该案在当时就引发热议,如今广州买枪案审结,人们又议起这单旧事,24支仿真枪,是否真的如此严重?

近日,广东一购买气枪及子弹案开庭,涉案男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人们不禁想起不久前的类似案件,四川买仿真枪的男生究竟为何一定要判无期?(Getty Images)

自幼爱收藏 打工赚得3万余元买24支枪

刘大蔚自幼酷爱玩具枪,墙头常年挂著十几支,事发两年前,他还在深圳一生产玩具枪的工厂工作。

2014年7月16日,刘大蔚在网络上,从自称“台湾卖家”的人手中订购24支仿真枪,并提前向对方打款30540元(人民币,约港币35710元),这一订单他的父母也知道,因为了解儿子的喜好,且钱是其自己打工赚来,他们并没有阻拦。几日后,福建石狮海关分局即在一物流公司查获这批货品。8月底,刘大蔚被警方刑拘,一个月后以走私武器罪名逮捕。

去年4月底,福建泉州市中级法院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判决书中称,24支枪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刘大蔚的父母认为,儿子购买的玩具枪不属真正的枪支,且没有购买致伤武器的主观故意,事实上,他连这批枪的实物都未见到,所付款项也已如数退回,为何法院要判得如此之重?他们提出上诉。

对于“枪支”的法律认定,各国各地区都有不同。按照内地规定,对裸露眼睛有伤害力的即可认定为枪支。(新华社)

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界质疑量刑过重

二审判决书中写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旦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平方厘米,即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则认定为枪支,在香港,这一数字是7.7077,而台湾是20。也就是说,内地法律规定内的枪支,有些连穿透皮肤的能力都无。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大蔚辩护律师徐昕认为,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裁定似乎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判得轻的法官会考虑案件中的种种因素,而判得重的则是根据条款机械裁定。在他看来,法院是次根据的枪支标准脱离生活常识,在此基础上的判决实属重判。而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莫晓宇则称,刘大蔚属“法定犯”,与抢劫杀人等“自然犯”有别,法定犯需“主观故意”才可构成犯罪,此案只有在刘大蔚明知自己所购物品为枪支时才构成犯罪,否则罪名难以成立。

二审法院却认为,刘大蔚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无期或死刑,“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如今,刘大蔚仍被羁押于福建漳州市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