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界定夫妇共同债务 包括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
1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共4条,于18日起施行,释法目的则为厘清“夫妇共同债务”此概念。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解释,如要确定夫妻“共同负责”,必须先确认双方“共同签字”,又或双方以各种方式如电话、短讯、微信等承诺“共同”负担,从而避免任何一方“被负债”。
程新文又指出,夫妻任何一方如“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涉事任何一方如不认同分类,必须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指可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范畴,亦即8大“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食品、衣著、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数额较大的债务”需由债权人举证
另外,就“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若果要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又或者能证明涉事夫妻承诺“共同”负担。程新文指此解释乃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