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原政法委书记吴沙受贿逾千万 遭判囚10年追缴赃款上缴国库
撰文: 吴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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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沙受贿案,今日(22日)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被告吴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对于他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沙于2001年至2016年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委常委、番禺区公安分局局长、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项目合作、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逾1157万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吴沙到案后如实自首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有认罪、悔罪等行为,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法院遂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据早前省纪委公布,吴沙“罪状”可谓一箩箩,违反党纪不在话下,自身接受宴请娱乐,或涉利益输送,且还纵容妻儿亲属收受礼金。除了涉嫌贪赃枉法,以职权之便收受财物,吴沙又疑“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滥用手中权力和金钱以换取美色。省纪委还指控吴沙曾“伪造和使用虚假身分证”,违规参与赌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