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回应《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法争议 态度开放积极值得肯定
8月28日至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五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等五部法律进行审议,同时在全国人大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相比其它几部法律修改的波澜不惊《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相关条款在社会面引起轩然大波。争议最大的是修订草案第34条第二和第三款,第二款规定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著、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第三款规定为“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舆论普遍认为,这两款内容定义宽泛模糊,何为“中华民族精神与中华民族感情”以及何为伤害到这二者的“服饰标志、物品或者言论”, 很难在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中清晰界定其内涵和外延。
而且社会上每个人对同一言论与表达元素的认知相差悬殊,如果这两条款成为法律,极可能进一步收窄社会言论空间,侵害公民合法言论自由与著装、行为表达自由,在实践中也极难准确把握,极可能会被执法机关滥用,变成包山包海的“口袋罪”,同时也会刺激民粹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情绪进一步蔓延,甚至恶化中国的国际形象与对外开放、投资环境。
官媒报道,针对法律专家及网友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有关条款的担忧,全国人大法工委于日前做出公开回应。
法工委发言人表示,“社会公众通过正常渠道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是群众关心和有序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对此真诚欢迎。”
发言人指出,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对征询意见的法律草案提出的各种意见,包括对其中引起关注条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将认真梳理和研究,提出修改完善或者妥善处理的建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而且泛道德化的法律惩戒将处罚依据诉诸于公众情感、社会价值等抽象观念,结果不仅会纵容公权的滥用,也会使刑罚和行政处罚蜕变为推行某种特定道德观念的工具,进而伤害由法治国家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
现代法治的出发点在于通过保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而非通过侵害公民权益片面追求秩序,这是法治正当性的基础。而且法律与道德在不同层面维持著一个社会运转,具有不同的规范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赵宏教授就撰文表示,现代刑法一般以法益侵害作为权衡入罪入罚的基准,其目的在于借由法益来为国家惩罚权的实施提供正当性基础,且筛除那些并不需要或不应由法律惩戒的行为。换言之,如果国家借由刑罚或行政处罚禁止的某项行为,并不以法益保护为依据,那么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就不具有正当性。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大学的法律学者以及众多律师都对这两款修订表示担忧。
有不少讨论随后被删除,但是从全国人大日前的公开回应看,民间的担忧显然已经引起了官方关注。法工委认为这一讨论“是群众关心和有序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对此真诚欢迎”,并且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将认真梳理和研究,提出修改完善或者妥善处理的建议”,这个表态非常积极,社会公众和法律界对此也深感欣慰。
在我们社会体制与大众之间就需要这样的互动,这既为民众参与国家法治提供了一条开放路径,是中国特色民主的具体展现,也体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从善如流的精神。社会治理本来就应该这样,也只有这样,才能在体制与社会层面形成良性互动。
因为中国的文化传统与制度性质,特别是因为官僚主义等在近些年泛滥成灾,很多部门和地方现在非常缺乏这种与社会积极互动的沟通的意识与精神。很多情况下,官方推出一些决定,要么之前根本就没有与社会沟通,完全是一些人在办公室拍脑袋决定,在实践中根本行不通,要么对社会反应麻木迟钝,更有甚者还可能动用行政资源进行压制,制造了不少社会矛盾。
全国人大这次以开放、积极的姿态回应《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做了一个很好的榜样,希望其它部门和地方在出台政策法规在治理实践中,都能有这种沟通精神,这样的互动越多,中国的社会治理就会越成熟,体制与民众的关系也会越平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