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事件理当严办

撰文: 戴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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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流量艺人吴亦凡与都美竹的纠纷,无疑是近几天内地互联网上最大的流量,其衍生出的各种桥段让全民食花生的景象又一次出现,但最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事情闹到如此地步,已不是单纯的娱乐八卦,而是一起影响重大的法律案件和公共事件。

都美竹对吴亦凡的指控,核心是“迷奸、诱奸”与“未成年人”。前者是很重的刑事指控,后者则严重伤风败俗。吴亦凡想必也非常清楚,他自己所面临的绝非娱乐圈常见的“私德”问题,所以才在回应中说“如果有这类行为,我会自己进监狱”。但事实究竟如何,还需要法律来判定。

吴亦凡事件中最有待深究之处在于,“迷奸”究竟是如何发生?如果事情不仅停留在酒精的层面,而是涉及到神经兴奋或抑制类药物,那就是罪加一等。

就在吴亦凡事件在舆论场上传播最为广泛的7月18日,陆媒《新京报》发布文章《“听话水”可随意网购,当纳入“新型毒品”严管》,其中指出,最近几年因为“听话水”“乖乖水”“诱惑水”而引发性侵案件有上升趋势,全国各地都破获了不少类似案件。

所谓“听话水”,是GHB(全名Gamma-Hydroxybutyate)的俗称,具有强烈镇静作用,是一类或者二类精神管制药物,其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都有严格管控。而目前这种药的一种“常见用途”,则是被用来实施性犯罪,女性与未成年群体是主要受害对象。

都美竹“迷奸”的指控,官媒“巧合般”的发文,是否意味吴亦凡涉嫌“新型毒品”?此事的进一步发酵已然令多方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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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吴亦凡与“新型毒品”无关,都美竹“迷奸”所指仅仅是以酒精为引,那么吴亦凡通过大量酒精使女性意识丧失,然后再与其发生性行为,只要能有充分证据,极大概率可以坐实强奸罪名。按照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还包括“强奸妇女多人”等情形,甚至可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都美竹的指控中还提到有“粉头”为吴亦凡物色受侵害对象,如若属实,且“粉头”明知物色对象的目的是供吴亦凡奸淫,甚至如都美竹所说,存在多名未成年人,那么整个链条上的人都逃不脱从重从严的刑事追责。

无论如何,吴亦凡都面临需要严惩的刑责。在事关重大这个意义上,出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维护法治的严肃性,以及保障社会大众知情权,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甚至可以考虑主动介入,进行详尽而全面的调查。

当然,如果都美竹所述的刑事指控最终被证明不成立,甚至涉嫌构成诬陷诽谤,她自己同样罪责难逃。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吴亦凡不涉及刑事犯罪,根据事件发酵以来,多名演艺界女性的爆料,他在私生活方面无疑已经挑战了大众认知的下限,与社会对公众人物“理应成为公共道德的有力维护者和社会价值的积极引领者”(央视7月20日网评)的期望背道而驰。作为粉丝数量庞大的艺人,吴亦凡不仅没有给青少年群体形成示范,反而在社会责任一项背上了天价的“赤字”,他需要付出的代价已经不是解除各种商业合约,而是演艺生涯、公众人物的身份均不宜存续。

无论是否触犯法律,吴亦凡的演艺生涯已经不适合继续了。(爱奇艺视频截图)

内地的一些官方组织对此事之态度似乎已有这样的倾向。社交媒体上的图片显示,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日前发布通知,要求与吴亦凡合作的委员要及时止损,正在与吴亦凡洽谈合作的委员要暂停接触;同时,严格执行中国广电总局要求,不为失德演员提供“冒头”机会,对劣迹艺人“零容忍”,“不给歪风邪气以可乘之机”。

上述通知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后又被迅速删除,但分析人士认为,存在这份通知的可能性较大,毕竟伪造“红头文件”是违法行为,不管是否对外公开,“在批号上盖了章就是生效的”。

与吴亦凡类似的例子,可以参考多年前因为“裸照门”而退出娱乐圈的陈冠希。陈冠希当年所涉事件纯属私德问题,与法律不相关(裸照的泄露与传播并非他本人所为),但依然永远消失在演艺界。哪怕及至2019年,娄烨导演的电影《风中有朵雨做的云》在内地上映,陈冠希在片中出演的片段依然被尽数删除。对吴亦凡来讲,他不应该也不配得到比陈冠希更好的命运。

总之,对于吴亦凡事件,当办则办。如果涉及的法律问题属实,毫无疑问需要从严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