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不录用蓝丝、大陆人即是歧视? 即睇劳工法例解说!

撰文: 梁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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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条例》修订引起社会极大回响,发生多次警民冲突以及有示威者冲击立法会大楼事件,大家意见纷云,各有见解,网上亦掀不少争拗 ,支持和反对声言,有时难免越讲越激烈。早前讨论区便有网民自称是外资投资公司部门主管,表示永不录用蓝丝和大陆人,结果引起不少网民回应,有人赞好,但也有人质疑此做法是否违法。

《逃犯条例》修订激起愈来愈多深层次社会矛盾,6月12日更出现严重警民冲突。(资料图片)

修订《逃犯条例》引发连串示威,7月1日回归日更爆发立法会冲击事件,林郑政府的回应,难以平息沸腾的民愤,而怨气及不满情绪亦在网上爆发不断,网民不时拗到“火红火绿”。

早前有一名自称于外资投资公司任职部门主管的80后网民在某讨论区发帖,表示永不录用蓝丝和大陆人。

事主原文节录:

我系80后废中,外资投资公司的部门主管。我承诺永不录用任何蓝丝同强国人。我承诺在我权力范围下永不跟蓝丝同强国做生意。全面支持香港年轻人,我相信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如果遇上老板要求与内地人做生意,楼主表示会尽量不合作,“价钱开贵啲,做嘢慢啲,评价佢哋差啲。”(资料图片)

楼主留言表示:“最想同年轻人讲,叔叔冇用,年轻时冇冲,中年更冇胆冲,但你哋并不孤单。”

楼主的说法有网民表示支持,但另一边厢,亦有网民质疑,如何判断求职者是蓝丝或黄丝?楼主表示可透过Facebook及Instagram检查,亦会在面试期间直接询问,以及将有内地背景的应征者直接淘汰。对于此做法,网民各有看法,有人指出或涉歧视,亦有回应指以思维方式衡量求职者是否适合加入公司,应该不算歧视。

部份网民回应(按图了解):

(01制图)

会否触犯歧视条例?

究竟有关法例是如何呢?据平机会网页指,香港目前只就性别、残疾、家庭岗位及种族四大范畴设有反歧视条例,而政府的雇佣指引亦表示:

招聘过程中,雇主应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凭应征者的本领、才能和学识而聘用,不应因应征者的性别、残疾、家庭岗位、种族、年龄或性倾向而将他们拒诸门外。

根据上述说法,换言之,因政见及价值观出现分歧而不获聘请其实不一定构成歧视,毕竟雇主是有权就公司及团队文化而决定相关求职者是否适合聘用。

但是,据《种族歧视条例》指,若然企业以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为由,对求职者作出歧视、骚扰及中伤的行为,则会触犯法例。

因此若事主向求职者指明凡来自国内的人士便不录用,便有机会构成歧视。除非雇主是条例列明的例外情况作决定,便不受《种族歧视条例》所限。

《种族歧视条例》例外情况:

.真正的职业资格
.提供技能训练以便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运用该等技能
.雇用拥有特殊技能、知识或经验的人
.现行的本地及海外雇用条款
.坟场、火葬场或灵灰安置所
.积极措施

简单而言,雇方是不可以凭种族原因给予雇员或求职者不公平的对待,但如因职位需要而从专业资格、技能、知识、经验等原因而无法录用相关种族的求职者,则是法例所允许的。

由修订《逃犯条例》引起的连串社会矛盾,难以在一时三刻可解决,社会公众的看法及立场可各有不同,惟雇佣双方在招聘及求职过程中,也应好好了解相关条例,免得触犯法例而不自知。

(资料来源:连登讨论区政府一站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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