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后】欧洲法院判企业禁头巾不属直接歧视 但间接歧视呢?

撰文: 陈奕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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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答案:可能构成间接歧视。

戴头巾是伊斯兰教徒的重要信念,但她们在欧洲社会却遇到不少麻烦。(Getty Images)

欧洲法院在星期二(14日)裁定,企业禁止员工戴头巾不一定构成歧视。判决颁下之后回响不少,不乏质疑声音。国际特赦批评欧洲法院为偏见开了方便之门,“今时今日,身份认同和外表都成为政治战场,我们更加要免受偏见,而非宽容待之。”

犹太拉比戈尔德施密特(Pinchas Goldschmidt)也说:“欧洲的讯息明显:不再欢迎宗教群体。政治领袖要有所行动,保证欧洲开放多元,不会孤立宗教少数。”

欧洲的讯息明显:不再欢迎宗教群体。
拉比戈尔德施密特

到底欧洲法院是否助长偏见,头巾禁令是否构成歧视?一切要由艾许比塔(Samira Achbita)说起。

接待员坚持戴头巾 终被解雇

这是一宗比利时的案件。艾许比塔在2003年进入了保安公司G4S,任职接待员。那时候,公司已经有非明文规定,员工的服饰不可展示政治、哲学或宗教讯息。如是者工作了三年之后,艾许比塔向上司表示,打算上班的时候穿戴伊斯兰头巾,对方回应说,这有违公司规矩。一个月之后,G4S更加将规定明文加了在员工守则。

不过艾许比塔不服公司规定,坚持要戴头巾上班,最后收到“大信封”和三个月补偿金。她决意兴讼,认为G4S的做法构成歧视,侵犯了宗教自由。比利时的反歧视法是这样写的:

除此之外,比利时法例亦规范了间接歧视:

比利时提交欧洲法院审理

结果,比利时的法院两度站在G4S的一边,认为禁令没有问题,艾许比塔上诉到上诉法庭之后,法官暂缓处理,先提交到欧洲法院审理。欧盟法例与比利时的相若,差别待遇的规定是直接歧视,中立规定但不利特定对象的话,可构成间接歧视。

欧洲法院的裁决中,首先要处理的是戴头巾是否属于宗教自由。这一点在各地法律界普遍有共识,认为宗教自由不只是持守某一信念,表达信念也包括在其中。换言之,穿戴宗教服饰的确是宗教自由的一种。

其次要问的是,G4S是否构成直接歧视?与比利时的裁决一样,欧洲法院指出,G4S一律禁止员工穿戴政治、哲学或宗教服饰,做法一视同仁。换言之,员工穿的衣服是支持无神论甚或社会主义等,通通都不可以,G4S对待艾许比塔与所有人一样。所以,这不是直接歧视。

裁决第30段:

间接歧视视乎三大准则

接下来就是最棘手的问题,是否间接歧视?根据法律,规定即使中立,但其实一样可以是间接歧视,只要它不利特定对象。规定不要间接歧视,欧盟法例给予了三大要求:

一、目的要合理(legitimate aim)
二、方法要合宜(appropriate means)
三、有绝对需要(necessary means)

虽然在结论的时候,欧洲法院表示是否间接歧视留待比利时法院判断,它只会给出指引,但它的“指引”其实立场相当清晰。欧洲法院先说,G4S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持一个政治、哲学或宗教上中立的形象,这个目的很合理。

第37段:

其次,欧洲法院认为G4S的政策一致,有规有矩,所以做法合宜。

第40段:

不过到了第三点,方法是否必须的问题上,欧洲法院却有质疑。法官认为要保持中立形象,规定应该只限于前线员工,不用与客户接触的话,其实不必限制他们的衣著。裁决中甚至明言,艾许比塔坚持要戴头巾的话,G4S可以将其调职,不必解雇。

第43段:

欧洲法院颁下裁决之后,比利时上诉庭会依此来作决定。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最高法院,审理不少上诉案件,确保法例会在欧盟成员国一致通用。换言之今次裁决适用于欧盟28个国家,雇主的确可以禁止员工戴头巾,但一定要符合那三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