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处使馆是个人选择还是被禁锢?从法律观点看阿桑奇裁决

撰文: 陈奕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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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桑奇藏居使馆,是遭受非法禁锢还是逃避司法?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WGAD)判定是非法拘禁,但有学者评论却认为他逃避司法制度。到底如何定分界?

英国表明只要阿桑奇踏出使馆就会拘捕他,被认为是非法拘留。(路透社)

WGAD过去曾裁定多宗拘留属于不合理,包括缅甸软禁昂山素季、埃及囚禁前总统穆尔西、中国失明维权者陈光诚案等,今次再添一案例,判定阿桑奇遭受“任意拘留”,并促请英国和瑞典不要再剥夺他的人身自由。

WGAD五人法律专家小组,由韩国延世大学法律教授洪晟弼领导,成员包括来自澳大利亚、墨西哥、贝宁和乌克兰4名法律学者。WGAD声明指出,阿桑奇2010年被拘留在伦敦旺兹沃思监狱,后来被警方软禁在家中,到2012年起被迫留在厄瓜多尔使馆至今,人身自由遭到剥夺。瑞典警方一直没有积极调查阿桑奇涉及的案件,同样令他长期失去自由,因此裁定阿桑奇指控成立,英国和瑞典的做法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何逮捕、拘禁或放逐”,第十条所有人都应享有“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6条规定。

由性侵案到政治庇护

阿桑奇在2010年被指涉嫌在瑞典强奸一名女子,接受警方问话时他否认指控,后来到了英国。瑞典警方要求英国引渡他回去协助调查;阿桑奇没有就范,但在地区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都败诉,2012年5月被裁定要引渡到瑞典。同年6月,他走进厄瓜多尔驻英国使馆申请政治庇护。

维基解密公开机密档案,显示美军2007年在伊拉克杀害无辜。(路透社资料图片)

寻求庇护,当然不是针对性侵案,阿桑奇怕的其实是美国政府。因为阿桑奇创办的维基解密取得华府多份机密档案,2010年更曾公开美军在阿富汁滥杀平民片段,哄动一时。阿桑奇惧怕落入瑞典当局手中后,瑞典政府会再将他引渡到美国,就揭露华府不欲曝光的机密受审。厄瓜多尔认同阿桑奇说法有根有据,可能受不公正对待和迫害,8月批准庇护申请。

但英国明言不会协助阿桑奇逃到厄瓜多尔,反而会拘捕他,引渡到瑞典。阿桑奇因此一直留在使馆,不踏出大门半步。

逃避司法制度还是遭受非法拘禁?

了解来龙去脉后,就不难了解两种对立看法。先看阿桑奇一方的说法。

英国著名时装设计师Vivienne Westwood(又称西太后)周四(4日)到使馆探望好友阿桑奇。(美联社)

阿桑奇入禀WGAD的文件列出几点,强调单是每一点都足以论证自己是遭到“任意禁锢”(arbitrary detention)。首先,他已获得厄瓜多尔批准了他的政治庇护申请,但英国瑞典当局的做法,令他无法得到应有的全面人身庇护,被迫等待多时,并不合理。

阿桑奇提到,外泄文件予维基解密的美国士兵曼宁(Chelsea Manning),2013年已被裁定间谍罪成入狱35年,他的确有面临美国迫害的风险。文件指出,阿桑奇2012年寻求厄国政府庇护,正是因为他明白到可能被引渡到美国的风险,对他来说,当时唯一能免除这风险的做法,就是藏身厄国大使馆不出来,“阿桑奇得享政治庇护权利的唯一方法,就是接受禁锢。这是一个法律上不能接受的选择”。

文件称,WGAD在过去的裁决案例中,已同意“当有人被迫要么接受被困,要么放弃基本权利如政治庇护面临检控,这已构成剥夺自由”,这亦是欧洲人权法庭所奉行的原则。换言之,阿桑奇被迫困处厄国大使馆的情况,已等同是遭到禁锢。

其次,阿桑奇一方认为,瑞典当局针对阿桑奇发出的“欧洲拘捕令”(European Arrest Warrant)并不合理。文件指出,阿桑奇在所谓的“强奸案”中,从未被真正检控,瑞典当局发出欧洲拘捕令,目标只是要他到瑞典接受问话配合调查。问题是,阿桑奇曾提出可在英国透过视像通讯,去接受问话,但“瑞典检察当局拒绝,却没有提供合理原因解释”。换言之,瑞典发出的欧洲拘捕令,也就是令他现在一旦踏出厄国大使馆就有可能被捕的原因,根本不合理。

另外,文件又提到,英国2014年通过的反社会行为、罪行与执法法案,已订明单是指控而没有正式落案起诉,不足以成为引渡的充分条件。文件指出,换了事情发生在今时今日,阿桑奇根本就毋须在欧洲拘捕令之下接受引渡,可是阿桑奇却无法因此受惠。

港大法律学院教授戴大为研究国际人权。(戴大为图片)

不过英国、瑞典政府,还有《泰晤士报》等媒体却站在另一边,认为阿桑奇只是在逃避司法制度。研究国际人权的香港大学法律教授戴大为(Michael Davis)向香港01表示,国际法上英国没有法律责任要协助阿桑奇逃去厄瓜多尔,即使他已取得政治庇护。戴大为明显不认同阿桑奇一方的观点,他认为长期藏居使馆是阿桑奇的个人选择,不构成一种非法拘留。

他认为,“英国在保障人权和尊重法治方面都有高水平”,相信如果指控不成立英国不会引渡。他认为阿桑奇藏居使馆,实际上是自绝于司法公义之外(effectively cut off his own access to justice)。戴大为又指,阿桑奇与曾经身为军人的曼宁不同,本身并不隶属国家机关,相信即使检控也不会同样对待。他又援引美国五角大楼文件案,《纽约时报》因报道国防部机密文件在1971年与政府对簿公堂,案件显示了司法系统尊重新闻自由,认为阿桑奇所要逃避的“不是一个专制政府(Dictatorship)”。

他有自由离开。(He is free to leave.)
戴大为

戴大为的说法,明显对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公正充满信心。不过从裁决结果来看,联合国法律专家小组显然选择接纳了阿桑奇一方的观点。虽然正如戴大为所说,阿桑奇的案件,与身为军人的曼宁泄密一案,以至被迫流亡俄国的中情局前雇员斯诺登泄密案,性质上确有分别,但就像斯诺登一样,阿桑奇及其支持者显然怀疑,一旦被引渡到美国就泄密案受审,是否真的能获得公道审讯。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