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桥性侵案】消息:警方盼能再提起诉 研究证人作供方式
“康桥之家”前院长张健华涉嫌性侵犯智障女院友,原于去年在区域法院审讯,但因事主未能出庭作供,一再延期,最终案件尚未开审,律政司无奈撤控。案件关键是女事主被专家判定罹患压力创伤后遗症,若勉强出庭接受盘问,恐令事主再受伤害。消息指,警方正研究其他让受害人出庭的方式,包括在法庭另一房间直播作供等,借此要求律政司再度就此案再起诉被告。专门处理刑事案件的大律师陆伟雄指,一般而言,律政司撤回起诉,控方仍可保留追索权利,重新向涉案人士提出检控。
消息指,律政司决定撤控,主因受害人未适合出庭,令其在警署的录影口供未能获接纳呈堂,故在今年五月撤控后,警方已开始研究其他让受害人出庭的方式,包括在法庭另一房间直播作供等,借此要求律政司再度就此案起诉被告。
陆伟雄指出,一般案件撤控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层面,包括撤回控罪,即英文withdrawal ,即律政司只是撤回起诉,可以保留追索权利;另一个是不提证供起诉,即案件有可能经审讯后而撤控,日后不能再提出起诉。
若属于撤回控罪的情况 仍可再提起诉
若属于撤回控罪的情况,律政司仍可根据新的证据再提出起诉。所以陆大状认为,事主可尝试再找律师协助,重新检视她的证供,及控方手上证供是否仍有不足的地方,或是否尚有事主未交代事情,看能否说服律政司改变其撤控的立场,或要求律政司重新检视案情。
陆不肯就案件作任何评论,但称律政司在决定是否要就案件撤控时,会有有一套既定的“检控守则”,并会不时更新会放在律政司的网页,当中列举了律政司检控的基础、原则、决定及撤控理由,相信律政司今次亦是根据“检控守则”,才作出撤控决定。
未开审已撤控 再起诉不算一罪两审律政司若再就此案起诉,会否有违一罪不可两审的原则?据法改会2012年的1份报告书,列明现有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只适用于已获法官判无罪或裁定有罪的人,未开审则不算在内。而法改会也曾建议若严重罪行案件审结,有人被判无罪后,发现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证据,又或先前有人曾作假证供、妨碍司法公正或干犯类似的罪行,以致裁定无罪,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应予放宽。
律政司重申重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司法权益
律政司重申,律政司重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司法权益,并会留意及关注有关人士和团体提出的意见,并会作出慎重考虑。
律政司在处理“易受伤害证人”的检控案件,是有既定的程序,例如会向法庭申请运用双向闭路电视,使证人可以在法庭外通过电视联系方式向法庭作证, 及接纳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证人的会面录影纪录为主问证等。
但控方同时亦须考虑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并会随情况覆核已展开的检控工作,就如在本案投诉人不适宜出庭作供,因此不能出庭让辩方盘问,若发有关证据不再足以确保有合理机会达至定罪,或继续进行检控不会符合社会公义,便应停止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