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报】警方漠视求助人创伤 性侵受害者上庭再受二次伤害
性侵案件的独特性,在于一般是缺乏目击证人,且不一定有物证。因此被害人的供词成为唯一证据,辩方则要尽力动摇供词的真确性,才可推翻控罪。性侵案的先天因素,让事主不得不在众目睽睽下不停复述被侵犯经过,有如再被侵犯。因此,多数受害者宁让案件石沉大海,也拒绝上庭作供。在外国有一宗案件,2013年,48岁英国小提琴手Frances Andrade在法庭上提起少时被性侵犯的过往,被辩方指为“撒谎”、“胡编乱造”,结果庭上的遭遇让她无法承受,在出庭作证一周后自杀身亡,来不及看见侵犯者—前中学合唱团指挥,被判入狱六年。
上回提到性侵受害者月心在没有任何保护下上庭作供的经历:【01周报】上庭无屏风 性侵受害者宁不出庭作供
多年来,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的总干事王秀容,陪伴了不少受害人出庭作供,有些情况,令她仍然心有余悸:“我陪印佣(申诉人)离开时,那个侵犯者的老婆追出来打她,骂她‘死狐狸精、勾引我老公’……我要捉住她跑开。当天,犯人亲友也在公众席,在退庭休息时,不停看着她,她去洗手间时便跟进去骂她,想让她难以作供。”王秀容指出,这些再度伤害,司法制度若有措施安排,其实是能够避免的。
香港执法人员在处理性侵案举报及录取口供的程序安排,早已为人诟病,被批评漠视求助人创伤。香港浸会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洪雪莲与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在2011年联合发表的《性暴力“幸存者”的求助经验研究:社区回应与“二度创伤”研究报告》印证此点。调查访问了10名警员、社工、医生等专业人士,及21名年龄介乎14至49岁的性侵受害者,了解她们的求助过程。报告指出,尽管有部分警员表现友善,令受害者感到关怀及支持,但警员态度整体良莠不齐,表现不理想;例如,有警员会对报案人说“如果真的起诉她要上庭作证”、“是否考虑清楚真的来报案”等方法劝退报案人;也有警员态度怀疑及轻率,让性侵受害者感到不被信任。另外,“风雨兰”指出,曾有受害者报案却被警员反问:“你根本不记得(事发经过),做乜屈人?”
洪雪莲慨叹:“报案需要所有资料,要她们(受害人)记起一件痛不欲生的事已是一种创伤,你还要向陌生人说,而且过程是对方不断问,你不断重复。那个报警过程已造成创伤。”据她了解,曾有个案是在报案室录口供花了三天,问得事无巨细,这令“报案人觉得自己记不起来很没用,会怪责自己,所以中途停止报案。这些事例,是不会有数据的,你不会知道有多少人落了口供后退出。”
一站式服务未到位
王秀容说,社会福利署于2007年为性暴力个案推出“一站式”服务,但有团体观察到,公营医院根本未能按一站式服务所订安排合适地点。她指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1996年引入香港,指出香港应该拥有一个有私人及保密的性暴力危机中心,让受害者受到保障。其实这是国际公认要做的事情,好多地方早已成立。香港声称自己是一个很先进的地区,但到今时今日政府也做不到。”王秀容批评,政府一方面希望受害者走出来报案,另一方面,到现在却连基本的合理措施也欠奉。
据2016年立法会文件及警方回复,警方在调查性暴力案件时,会采取多项措施以保护受害者:在程序安排上,警方安排“一站式服务”,尽可能安排受害者到就近的公立医院接受治疗、录取口供及进行法医检验;安排接受过相关训练的同性警务人员会见受害者。回复又表示,在培训上,警方自2015年3月起,规定学警及见习督察额外修习处理性暴力案件的课节,涵盖“性暴力案件”、“罪行受害者约章”、“处理受害人的心理技巧”、“同理心聆听”、“冲突管理”及“暴力行为及其处理”等课题,并强调所有前线人员已接受“处理性暴力受害人的专业敏感度”为题的训练,以提升专业敏感度。
岭南大学社会学及社会政策系副教授陈效能观察到,警方近年的态度及安排已大有改善,并积极与不同团体交流;但她也指出,要实际执行培训的要求有一定困难:“香港那么多警署,是否真的有一位曾受训练的女警当值?”,“报案室当值警员未必是女警,他们需先了解案件性质,才决定应否调派女警。”
在遥远的苏格兰,警方在14个行政区成立强奸案国家行动小组(National Rape Task Force),报案者可以直接联络小组跟进事件。在亚洲,不少地方如台湾、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地的医院,亦已设有联合国建议的服务安排。例如台湾,台北市有六所相应医疗院,受害者可以直接前往台北市具有一站式服务据点之医院进行验伤,医院即会启动整个性侵害服务流程。反观香港,现时仅有非政府组织提供类似服务。
争取视像举证 仍待立法
还好,当年让月心放弃在上诉出庭答辩的屏风问题,已有进展,2016年有了较清晰的指引。指引源起于2014年法官薛伟成(Kevin Zervos)在HKSAR v Shamsul Hoque一案的重要判词。薛伟成指出,性罪行案性质敏感,而设屏风遮隔公众不会影响公平审讯。这判词成了催化剂,让司法机构着手修定《实务指示》,规定律师必须就性罪行案件向法官提交任何使用屏障的要求,并于2016年8月1日生效。至于令受害人同样关心的特别通道安排,现仍未常规化,但可与屏风一并申请。
要求庭上屏风的申请数字,由2015年的14宗,升至2016年的41宗及2017年11月30日前的85宗,申请率由5%升至44%;当中,只有2017年一宗遭拒绝。不过,由于当局没有广为宣传,过往许多人都不知道有权要求,不少警员也继续存有误解,以为只有名人或儿童才可以成功申请。再者,这项申请权利仍然仅在刑事诉讼中受普通法规管,并未成为法例硬性规定,照旧取决于法官的酌情决定。
性侵受害者再受伤害 谁的责任?
月心当年出庭,仍需经历出庭面对被告和律师的痛苦,幸而,此后受害人透过视像举证的权利有了曙光。之前,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9B条,只有三类证人符合以电视直播形式作供:儿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及恐惧中的证人,而法庭未必会视性侵受害人为恐惧中的证人。针对这个不足,港大法律系首席讲师张达明在2016年中草拟了一份条例草案初稿,建议在第79B条下新增条文,赋予法庭酌情权。律政司参考后,经以《2017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修订,建议赋予法庭酌情权,准许强奸、未经同意下进行肛交以及猥亵侵犯受害人,能以电视直播方式作证。至于其他性罪行的受害人,法庭也可行使其法定权力,按个别案件的情况,命令采取其他合理和相称保护措施。条例草案去年7月已获法案委员会通过,惟迄今仍未排上立法会议程二读。
性侵受害人获得制度保护的种种改善措施,是关注团体、法律界人士争取多年的成果。对王秀容来说,政府总是“踢一踢,郁一郁”,一切得来不易。为什么香港连一个简单的屏风也要争取五年?王秀容不假思索说:“因为社会觉得性暴力不是怎么一回严重的事。”当大众仍在质疑受害者为何不报警处理,事实上是忽略了她们在制度中寻找公义的困难;当受害者尝试走进制度,从录口供、律政署决定起诉、等待出庭到法庭审理,种种执法与司法无可避免的局限,每个关卡也是对受害者的考验。执法程序及司法系统长期对受害者保障不足,是性侵受害者选择沉默的原因。
还有,社会大众抱有“强暴迷思”,不断指摘受害人未有好好保护自己、衣着暴露等等,而未有将矛头指向侵犯者。长期的污名化加重了受害人的罪责感,发挥着潜在的压制作用,令事主受到性侵犯之后,往往难以面对自己,为自己的无力反抗感到自责。正如跟随#Metoo站出来的吕丽瑶所言:“在华人文化里,性议题从来被认为是尴尬、羞耻或不可公开讨论的事。”对他人展露受侵犯疮疤及不会得到帮助的恐惧,也是令性受害者噤声的原因之一。
上文节录自第95期《香港01》周报(2018年1月15日)《扭转人言可畏制度失误 为性侵受害人充权》。
浏览更多周报文章︰【01周报专页】
敬请留意1月15日(星期一)出版的第95期《香港01》周报,各大书报摊及便利店有售。你亦可按此订阅周报,阅读更多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