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为男女定分界?南非萨美雅田径场上的性别争议
今早( 8 月 21 日),奥运会女子 800 米跑大热门南非跑手萨美雅(Caster Semenya)夺得金牌,有关性别的争议又成为热门话题。
萨美雅早年在国际场上崭露头角后,她的性别就备受质疑。
到底我们可以如何理解围绕萨美雅的争议,以至运动场上的性别议题?本文为大家提供简单的分析。
文:李峻嵘@运动公社
问:国际田径联会(IAAF)质疑萨美雅的性别后做了些什么?
答:在 2009 年的世界锦标赛赢得金牌后,萨美雅被 IAAF 要求参加“性别测试”。她在 2010 年中获 IAAF 批准重返赛场。基于私隐理由,未有公开萨美雅的性别测试结果。在 2011 年,IAAF 宣布如果一名在法律上是女性的运动员,被验出体内的雄激素超出特定标准,她只能在接受治疗将雄激素减至特定水平后,才能参加女子组赛事。但在去年,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下令 IAAF 暂停相关规定 2 年。
无证据证明雄激素超标有优势
问:为什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有如此判决?
答:CAS 是在审理印度女子田径运动员 Dutee Chand 的案件时颁下有关判决。 Dutee 的情况和萨美雅有点相似,她被发现雄激素超标后,拒绝接受治疗减低体内雄激素,案件便交由 CAS 仲裁。
IAAF 认为,男女要分开比赛,主要是男性体内的雄激素为其竞赛上有很大优势,所以变相需要以雄激素的数量,来划分田径运动员能否被当成女性。根据 IAAF 的理解,纵使一名运动员在法律上甚至性别认同上是女性,但如果她体内的雄激素超标,她就有比其他女性运动员有更大的优势,所以就不能参加女子组赛事。不过,CAS 不认同 IAAF 有足够证据,证明雄激素能在运动场上带来极大的差异。
问:CAS 的判决合理吗?
答:有人觉得合理,有人觉得不合理。如果你觉得男女分开不同组别比赛的主因,是两性生理上的分别,而男女之间雄激素数量的不同,又真的对竞技场上的表现有决定性影响,那你很可能会质疑 CAS 的判决。如果萨美雅摘下金牌,你会觉得她胜之不武。
然而,正如 CAS 所言,到底雄激素对竞技表现有多大影响,仍需要更多研究验证。例如 Dutee 体内的雄激素,虽然据说比“一般”女性要多,但她在今次奥运会的女子 100 米短跑,只能得到第 50 名,可见雄激素的重要性未必如想像中那么重要。
生理特征比雄激素影响更多
问:除了有关雄激素和竞技表现的证据未足外,有支持 CAS 判决的理由吗?
答:有!其实我们无法清楚以“生理特征”将所有人类分成男女两性。世界不但有些人同时拥有男女性征,亦有研究指男性和女性运动员之间,体内雄激素的数目根本没有明显的界线。换言之,就算撇除跨性别的运动员不谈,一名男性运动员体内的雄激素水平,也可能会低至一个女性运动员水平。因此,雄激素多少根本不能视为判断性别的主要标准。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我们承认雄激素对竞技水平至关重要,那么为什么除了在搏击、举重等以体重分级的运动外,一般都不会将可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生理特征(如身高、手脚的长度等)的运动员分成不同组别作赛?由此可见,男女分开作赛未必是源于生理上的差别或者是竞技水平,而是涉及社会角色的理解问题。
简单来说,在父权社会中,因社会期望或者资源等原因,女性而比男性较少机会做运动,所以在竞技场上才要有男女组之分,以鼓励女性参与。既然男女之别是反映人类文明的社会结构,而非纯粹的生理分别;我们就没有理由在竞技场上将一个原本牵涉社会认同、社会角色的概念,变成一个生理上的概念。
试想想,由小到大都被视为和自认为女生的萨美雅,因成了出色的田径运动员就要不断被人质疑是否“真”女性,这肯定对她的伤害很大。为了竞技因素而强行去检视一个人的性别有多“真”,又是否再侵犯选手的基本尊严和权利?
(本文纯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