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出租公共空间作销售展10年 规划师批扭曲原意

撰文: 麦佩雯
出版:更新:

马鞍山新港城早前被揭发违契用作商品销售展逾10年,甚至地政署已发信警告后,“食品展”仍继续进行,惹街坊不满、集体投诉。原来这个空间不只是公共空间,而是马鞍山特有的“公众室内广场”(Public Atrium),原意是马鞍山区室外公共空间不足的规划问题,因而在该区两个商场内设了两个室内公共空间。空间的使用条款列明只可作展览之用,却因没清楚限制范围和使用限期,商场将之作销售展多年。地政署指若出租作展览用途并无违契,但是规划师却指空间实际上已非让公众随意使用,扭曲原意。

商场收信后,该食品展仍如期举行。(麦佩雯摄)

估计12日展览赚租金逾$24万

全港仅有两个“公众室内广场”,都位于马鞍山,一个在新港城,另一个则在马鞍山广场。涉事的“公众室内广场”位于新港城中心第一期平台第二层的室内广场,面积逾2千平方米,即约2万平方呎,上月30日起至本月11日用作“日韩台伴手礼暨食品特展2016”,共有约20档摊位参展。

据新港城网页资料显示,涉事空间内有两个面积可出租,包括450平方呎及1,440平方呎,合共平日租金为$15,000、周末或公众假期租金为$28,000。以是次“日韩台伴手礼暨食品特展2016”为例,展期共12日,其中5日为周末或公众假期、7日为平日,估计业主共赚取了24.5万元的租金。

新港城中心涉出租公共空间及纵容销售多年,单这次食品展相信12日共赚24.5万元租金。(新港城网页截图)

商场只可出租公共空间作展览用途 业主中介公司疑“走法律罅”

居于马鞍山多年的麦润培表示,10多年来该空间上,不时有各式各样的商品展,如“美食展”、“家品展”等,过往一直都是直接在上述空间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只是今次收款地点稍移至广场旁的一条走廊内。

有不愿透露姓名、是次参展的其中一档档主表示,他们与中介公司签定短期合同时,条款写明可在展览中销售商品。记者致电中介公司时,职员指新港城一早有跟他们说明,“不可在空间内直接进行商业交易”,于是安排在广场旁的一条走廊内交易款项。记者多次尝试接触新港城的发展商恒基,但至截稿前未获回复。

地政署则指,根据相关地契条款,新港城商场第2层的中庭范围需在商场营业期间对外开放、及只可作展览美术品或短期展示商品等用途。业权人就以上准许用途收取租金,并无违反地契条款。

中介公司坦承故意在“公众室内广场”旁的走廊交易款项,以符合地契条款。(麦佩雯摄)

规划师:扭曲原意 业主有责任确保承租人行为合乎地契条款

至于另一个位于马鞍山广场二楼天幕广场的“公众室内广场”,占地约14,000平方呎,同样不时有商品销售展。拓展公共空间秘书长兼规划师黄保杰指出,两个由私人发展商拥有的“公众室内广场”,原意为以室内空间弥补马鞍山区不足的室外公共空间。

有别于一般“公众休憩空间”(public open space),“公众室内广场”的开放时间跟随商场,按规定只须在商场营业时间开放。此外,“公众室内广场”写明业主可在该处展示商品(display of merchandises)或展览美术品用途,目的是令此空间更具趣味性,黄保杰认为,“此安排并不理想,因地契条款没有列明展览范围及日期限制,‘展览’可无限扩张。”他又指,业主有责任确保承租人的行为合乎地契条款,不能租出后就不管空间用作商品销售用途或纯粹展览。

街坊:空间应作非牟利用途

街坊Roy Lam住在马鞍山区已十多年,目睹该平台十多年来“愈搞愈多销售展”。他认为商场如何使用公共空间,与街坊息息相关,“马鞍山出名是美食沙漠,若外出用膳,无可避免地会到新港城商场 ,不然有咩好食?”他认为该空间应借予社福机构作任何慈善活动,而非容让大业主出租牟利。

地契条款只是“合约”而非“法律”,违反地契条款不等于犯法,肇事者不会被逮捕、亦没有固定刑罚。而如何解读地契条款,需视乎整份合约及多份相关文件,不同人有不同解读;若不同持份者难以达成共识,而有人认为因地契条款被违反而导致利益受损,可入禀法院提出诉讼。法庭可判处违反地契者向利益受损者“赔偿”,但不是“罚款”,违反地契者不算“犯法”。
陆伟雄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