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间禁拍‧千奇法趣】公园图书馆七大可笑规例

撰文: 袁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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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城市、禁拍之都,禁、禁、禁,禁止背后,有何依据呢?除了保安、CCTV等空间规管,依据的法例不单过时,识得笑仲可以是个笑位。盘点七大可笑的管制法律,公园和图书馆,原来有很多犯法的机会,小心!

1. “又不是八十年代”禁拍摄 No 只禁菲林曝光 

“除非获得图书馆长准许,否则任何人不得在图书馆内将任何菲林曝光。”——《图书馆规例》

 

条例定于七十年代,非常老旧,当年摄影机还必需用菲林,今时今日,菲林变成少数人玩意。下次在图书馆遇上屏山图书馆般的禁拍?问问职员是否禁用菲林啦!

(图:Wikimedia Co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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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狼来了将一颗痴心吃掉了”(杨千嬅tone),原来公园禁放羊,“羊来了将一堆保安引来了”

(图:Wikimedia Commons,Andy Stephenson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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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躺在草地,享受蓝天……原来是妄想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游乐场地内下述各处步行、奔跑、站立、坐下或躺卧——(a)有告示展示为不准践踏的草地、草皮或其他地方。”——《游乐场地规例》

(图:Wikimedia Co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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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禁唱首靓歌 “毫无代价唱最幸福的歌”? 小心,法律代价

公园弹结他唱唱歌,总不会禁止吧?但此条文列明,除非得到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书面准许,否则不可在游乐场地内唱歌、演奏乐器及操作可发声器具,如唱机或无线电器。

 

“除非署长已以书面准许操作或弹奏某种乐器,或利用某种乐器发出任何声响,或唱歌,否则任何人不得在对任何其他使用游乐场地的人造成烦扰的情况下,在游乐场地内操作或弹奏任何乐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机或无线电器具),或利用该等乐器或其他器具发出任何声响,或唱歌。”——《游乐场地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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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靠衣装,入公园要化妆,记得衣着“恰当”,何谓“恰当”?问问保安。

“身上有蚤虫或肮脏的人,不得进入或停留在任何游乐场地内。”——《游乐场地规例》

“当任何人在游乐场地内时,不得作出扰乱秩序及不雅的行为,而衣著方面则须恰当。”——《游乐场地规例》

(图:Flickr,mark O\'Rourke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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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喜欢这首歌,却不可重播?

“在聆听区或观看区内,除非获得图书馆长准许,否则任何人不得聆听多于一张唱片或一首乐曲,或重复聆听任何唱片或乐曲。”——《图书馆规例》

 

难道播歌清单,也要得到馆长批准?此条文列明,如未获得图书馆长准许,不可在图书馆聆听区或观看区内听多于一张唱片或一首乐曲,或重复聆听任何唱片或乐曲。不过,执业大律师陆伟雄则解释条文为避免公众人士重复听某一只唱片或某一首乐曲,或是一次过霸占太多唱片,剥夺别人欣赏的机会。过时的条文,想不到现时已发明mp3,电话也可听首歌,一人听二首歌,不再霸占公共资源。

(图:Flickr,Sascha Kohlmann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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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园可以收入场费?

“每名公众人士在进入任何游乐场地时,须缴付本条例第124K条所厘定的适当费用。”——《游乐场地规例》

 

条文列明,公园管理人员在财政司司长批准下,有权制定公众人士进入公园或使用公园设施如网球场、足球场等的收费。

(图:Flickr,Henrik Sandklef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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