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战博评】选委票换“撤DQ” 政治交易不光彩损法治

撰文: 汤家骅
出版:更新:
民主的重要元素之一是尊重法治、尊重法律程序、尊重法庭独立审判、尊重不同意见的人、尊重在制度上所有人权利相等和须接受同一对待。你可以说政治不需要顾及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甚至没有道德伦理可言;但以这种手法所争取到的,是一种怎样的政治理想?
汤家骅
戴耀廷教授建议泛民三百多名选委支持某人当选特首,作为下任特首撤回质疑四位立法会议员就任资格官司的交换条件时,着实令我惊讶不已。(资料图片)

第一次听到戴耀廷教授建议,泛民三百多名选委支持某人当选特首,作为下任特首撤回质疑四位立法会议员的就任资格官司的交换条件时,我的即时反应是:建制派又在造谣!但其后当从其他渠道和媒体证实确有其事时,着实令我惊讶不已。特区政治何时竟变得肮脏至此?

相信就算是没有法律背景的人,也明白法治的其中一项要点是,当争拗已进入司法程序时,任何人也不得以任何方法妨碍或阻挠法庭作出公正、独立的判决。假如我们相信法官公正严明,有罪的自然会被判有罪,无罪的自然会被判无罪,那何需要以其他方法或政治手段,让被检控者逃避法律制裁?在法律上,假若真的有选委作出此等行为会有什么后果?

惊讶戴耀廷建议 交换条件明显犯防贿

首先我们要留意,在《防止贿赂条例》下,任何人向行政长官提供任何利益,以作出或不作出任何凭其行政长官身分所作之行为,或防碍或阻止行政长官,作出任何凭其身分而作出之行为,则属犯罪。在此法例下,“利益”的定义包括得到任何职位,或任何人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职责。即是说,“利益”包括促使某些人获取某些职位、或某些人行使或不行使提名或投票权。

在宣誓官司中,行政长官是诉讼者;在法律上,他参与诉讼的理据是履行《基本法》下之宪法责任。以提供支持令任何人当上行政长官,以作交换他朝他(她)当选后放弃质疑议员资格之官司,明显地有机会触犯《防止贿赂条例》,而提出要求及接受要求的所有人皆有机会被检控。

在《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下,若有人以提供利益作为另一人在选举中参选的诱因,亦属犯罪。(资料图片)

同样地,在《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下,若有人以提供利益作为另一人在选举中参选的诱因,亦属犯罪。假若现今有人正因未知能否争取到足够提名,而正犹豫不决是否参选特首选举,而有选委向他(她)提出要求他朝该人若成功当选,必须撤回四位议员就任之官司,作为提名及投票支持他(她)当选之条件,则提出要求及接受要求的人,也有可能干犯条例下贿赂候选人或准候选人之舞弊行为。

此外,在任何一宗诉讼中,若有人引诱、唆摆、妨碍或阻止任何一方提出真实证据,借以影响、防止或误导法庭在该诉讼中作出公正判决,则有可能干犯了妨碍司法公正之刑事罪行,或是在民事诉讼中干犯了藐视法庭之罪行。假若有多于一人在互相同意或协助下,进行干犯以上所提及的所有违法行为,则亦有机会构成进行合谋非法行为的刑事罪行。这些皆属严重刑事罪行,倡议者及作出此行为者,均须明白以身试法的严重法律后果。

民主的重要元素之一是尊重法治、尊重法律程序、尊重法庭独立审判、尊重不同意见的人、尊重在制度上所有人权利相等和须接受同一对待。(资料图片)

政治交易不光彩 核心价值受损

以上谈及的,是法律观点。在政治上,这种政治交易不但毫不光彩,亦涉及政治伦理、道德问题。要明白我们甚至不是在谈论如何争取民主,我们谈的只是如何维护政治盟友的问题。便是真的与争取民主有相连关系,我们也要考虑到缺乏核心价值观的民主,是否真正我们渴望的民主。民主的重要元素之一是尊重法治、尊重法律程序、尊重法庭独立审判、尊重不同意见的人、尊重在制度上所有人权利相等和须接受同一对待。你可以说政治不需要顾及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甚至没有道德伦理可言;但以这种手法所争取到的,是一种怎样的政治理想?

我认识戴耀廷多年,他亦是我极为尊重的法律学者之一。2008年,我更曾力邀他出选法律界立法会选举。当时他以希望专注法律学术研究而婉拒了我的邀请,但今天的他与昨日的他,确实有了很大的转变。是他变了,还是我变了?还是社会变了?谁在改变可能并非最重要。最重要的是,我们的核心价值不能改变,因为没有核心价值观的民主,不应,亦不可能是我们的政治理想;更不是我们梦寐以求的民主。

(本文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