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风波】读懂判词七大重点 上诉庭指释法回归后即时生效
上诉法庭今日颁下判词,驳回青年新政梁颂恒及游蕙祯被裁定宣誓无效的上诉,两人议席悬空。判词指,人大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而法院不干预立法会的原则并不适用,强调“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
法庭的判词摘要指出,《基本法》在港享最高法律地位,而《基本法》亦只授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坊间一直争议司法干预立法机关,破坏三权分立,判词指当争议点为《基本法》中的宪法规定,三权分立及不干预原则,均不可妨碍法院执行《基本法》的宪法责任,又强调法院只是确保立法会及立法会议员根据《基本法》规定行使权力,并不损害立法会权力或功能,亦无削弱选民予立法会议员的民意授权。
判词又指,履行《基本法》第104条的宪法规定,亦并非立法会内部事务,法院有宪法权力及责任就立法会议员是否履行宪法规定,并对不履行者作审判,称“不干预原则并不适用”。
至于有关立法会监誓者的权力,判词指监誓者看法具证据价值,但对法院并无约束力。判词又指根据《基本法》第48(2)条,行政长官有宪法责任执行《基本法》,亦可按《高等法院条例》藉司法覆核履行并责任。
对于人大释法对香港法院有何影响,判词称“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称释法是解释《基本法》条文真正意思,故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至于释法内容有否修改《基本法》,判词指《基本法》并无赋予法院司法管辖权处理“释法是否企图修改《基本法》故并无约束力”,并强调上诉人亦无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此论点。
另外,《基本法》赋予立法会议员在会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但判词指此条文并不适用于议员就职时宣誓。判词亦总结指,按释法所解释的《基本法》条文,梁颂恒及游蕙祯在法律上立即自动丧失资格及离任,强调“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
梁、游输堂费
败诉的梁游需支付所有讼费,包括立法会主席于2016年11月17日到高院处理申请上诉通知的费用。
梁颂恒及游蕙祯并未有到高等法院听取裁决,代表律师文浩表示,将研究判辞才决定上诉与否。不过上诉庭亦预留明天(周四)早上9时30分开庭,处理上诉至终审法院的申请。
梁、游会于今日下午2时到高等法院门外见记者。
上诉庭裁决重点:
1 《基本法》而非立法会享有最高法律地位
2 普通法下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不干预原则,不能妨碍法院履行其执行《基本法》的宪法责任,对该议题作出审判。法院并不损害立法会的权 力或功能,或削弱选民给予立法会议员的民意授权
3 履行《基本法》第104条之下的宪法规定,并不是立法会的内部事务或程序。
4 唯独法院具有宪法权力和责任就一位立法会议员是否已履行该宪法规定,和不履行该规定的后果作出审判,不干预原则并不适用。
5 《基本法》第77条赋予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并不适用于第104条要求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宣誓的情况。
6 《释法》解释《基本法》第104条从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 日,故适用于所有案件。《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
7 按《释法》解释的《基本法》第104条和法例第11章第21条规定,上诉人在法律上立即自动丧失议员资格并离任,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