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诽谤案】批报道不负责任 法官:讲一半事实无公众利益可言

撰文: 邓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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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草药洗发护发用品霸王国际集团,控告壹传媒旗下刊物《壹周刊》2010年一篇报导诽谤一案,控辩双方曾经就报导的公众利益,展开辩论。高等法院法官陆启康今在其判词,严斥相关报导未有履行负责任传媒的准则,亦清晰指出若传媒只说出一半的真相,结果只是误导公众,并无公众利益可言。

于每个文明社会里,当媒体行使其力量和影响力,即俗称的‘第四权力’,也必定有相对的责任,及负责任的报道准则。如果他们不负责任的报道,严重影响他人声誉,决不能以新闻自由作为解脱的借口。
高等法院法官陆启康

《壹周刊》出版该篇“霸王致癌”的文章,被法官裁定为不负责任传媒的出品,报道是针对霸王及旗下产品作出严重的指控,《壹周刊》深知指控严重,却处理粗疏。

法律理解在表达自由上,容许某程度上夸张的表达手法(a degree of exaggeration),但也有限度,特别是涉及科学及技术层面的侦查报道。
高院法官陆启康

一﹑

《壹周刊》重复收到读者“陈先生”前来投诉,陈先生声称化验结果证实霸王洗发水的二恶烷含量,超过美国标准制定17ppm,有机会致癌。但《壹周刊》却没有查证,该位陈先生实质来自霸王市场对手,并相信是梨奥美(O’Naomi)洗发水生产商,生乐华国际有限公司的持有人之一。

二﹑
报导声称二恶烷含量安全准则为10ppm,但实质在记者的资料搜集及面试中,从来未有任何权威性研究,确认洗发水二恶烷含量一超过10ppm,就份属不安全。法官形容,记者面对著复杂的科学研究,却采用自身的判断,并从未在报导里提起科学界对二恶烷含量的争议,单一传递霸王有关含量不安全,是完全不合情理﹑任意及不科学性的。

三﹑

报导在出版前一日,才接触霸王要求回应,但在刊登霸王一方回应的同时,却完全删去其他二恶烷含量的安全标准,令霸王一方得不到公平的回应机会。基于报导的材料,读者相信霸王不安全,霸王回应亦只显出霸王逃避著罪责,甚至逃过国际标准。

法官明言,处理著这样严重的指控,记者必须有更重的责任,去确认报导的真确性﹑内容的客观性,及各方角度都得到公平的呈现。法官亦指出,若只容许传媒只说出一半的真相,而不是对读者说出完全的真相,是极其危险的,因为传媒可以选取有利于故事的部分事实,来控制公众舆论来攻击某人。

法官亦最后寄语,不认为裁决会打击传媒的监管作用,反而更发出到一个提醒,传媒有责保持客观,亦是行使民主社会里第四权的基石,亦只有守护著此基石,才能维持到公众对传媒专业的信心。

案件编号:HCA110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