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工伤法例逾13年无寸进 上下班途中遇意外不受保障
13年前,一辆九巴于早上6时于汀九桥翻侧堕桥,导致39人惨死。工业伤亡权益会总干事陈锦康指,这是其中一宗最深刻的个案。“死者很多都是开通宵的工友,等了个多小时头班车回家;亦有乘车上班的工友,但因为事发时工作时间和地点都不在既有范围,故不获赔偿”。事隔13年,政府仍不愿将上下班时间列入工伤保障范围,陈锦康批评,本港劳工法例已大大落后,“唔好话外国,连内地都计,香港都仲未计”。
根据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企业有义务为符合某些条件的雇员,购买雇员工伤保险,即针对雇员因工作或上下班时发生的伤害和疾病的保险。2014年,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将工人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都列为工伤。陈锦康一直以为,邻近地区相继立法,可促使香港政府尽快检讨雇佣补偿条例,但事与愿违,时至今日,政府无动于衷。“香港以前(70,80年代)所有嘢都先进过人,点解而家比人超越晒?连大陆都立法保障,香港呢?”
此外,过去曾试过于两个月内,出现4宗于工作期间自杀的个案,惟目前雇员工作期间如猝死或心脏病死亡,最多只获雇主发放恩恤金,不会当工伤身故赔偿。
日、台早就过劳死定下标准
陈锦康指,香港过往发展繁荣,为国际大都会,但劳工法例一直忽略了一班有份建设香港的工友。他续称,邻近地方早已把保障覆盖至“劳工情绪”上;例如日本于70年代把因过劳死亡或自杀定为工伤,如雇员死亡前一星期,每天工作16小时以上,或自杀前一个月,加班超过160小时等,若被证实死因与过劳有关,则被视为工伤事故赔偿。而台湾约5年前也定下过劳死亡的标准,如发病前一天24小时工作等。
以前班工友会叫政府做“死人政府”,即系“死咗人”先做嘢(立法)。依家都系叫“死人政府”,不过系真正彻底的“死人政府”,系就算“死咗人”都唔做嘢!
回顾香港的《雇员补偿条例》,过去曾经因发生“沉箱”或地盘堕“笼笠”等严重工业意外后,政府立法禁止“人手挖掘沉箱”及制定楼宇客笠使用安全标准。现在却迟迟未修例或立法追上其他先进地方的劳工法,陈锦康大叹政府于保障劳工方面“彻底失败”。
此外,政府近年对工业意外的预防和宣传工作都不重视。陈锦康指,外国的高中课程会着重“工具使用安全”,旨在灌输应该“如何使用工具”,但香港的“木工堂”却忽略这重要一环。他指,高峰期曾试过去200多间中小学开讲座宣扬工业安全,“因为𠮶排多工业意外,又夹断脚,又断手指,咪多人关注啰。”陈锦康慨叹,市民往往只关注出事后的煽情报导,重视“有几惨”,却很少留意相关的法律漏洞或出事原因。